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2021-10-01 06:37:09 字數 3056 閱讀 9290

(2023年6月3日根據《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四條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

申請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過戶申請書;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影印件);

(五)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五條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係公證書。

第六條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夥用住房。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分戶申請書;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分戶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影印件);

(七)協議離婚分戶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七條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置換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為準)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影印件)。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置換手續費發票;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議書;

(七)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八條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中介機構未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不得**公有住房置換業務。

公有住房回購或者**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回購或者**轉讓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回購或者**轉讓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九條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證明、材料。

市內六區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自管產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負責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證明、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變更承租人後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夥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有住房過戶協議書(略)

2.公有住房承租保證書(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申請書(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申請書(略)

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申請書(略)

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或者**轉讓申請書(略)

發布部門:天津市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23年06月03日實施日期:2023年07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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