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

2022-12-18 18:36:03 字數 4452 閱讀 2713

(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天津**發布時間:2012-04-1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三十八號

《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28日

第一條為了控制吸菸,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吸菸,包括攜帶燃著的捲菸、雪茄菸、煙斗。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實行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單位負責、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設立的健康促進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審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菸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控制吸菸工作各項措施落實;

(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控制吸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控制吸菸情況。

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廣播影視、體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有關控制吸菸工作。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行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

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錄影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六)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

(七)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八)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九)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菸客房;

(十)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

(十一)本條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十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

域;(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及區域。

第七條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定吸菸室的,吸菸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定明顯標誌;吸菸室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未設定吸菸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禁止吸菸。

前款規定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菸。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菸的範圍。

第九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菸。

第十條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定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捲菸等菸草製品。

第十一條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並做好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公布監管**號碼;

(三)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得設定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菸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在禁止吸菸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有權要求該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職責,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

動,使公眾了解吸菸和被動吸菸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開展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吸菸和被動吸菸的有關危害。

報刊、廣播、電視、通訊、網路等傳播**和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免費積極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適時發布禁止吸菸的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提倡和鼓勵建立無菸單位。

鼓勵單位制定內部控制吸菸獎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菸準則。

控制吸菸工作應當作為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援。

第十七條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並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菸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服務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及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文化、藝術、娛樂場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監督執法;

(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督執法;

(四)公安機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的監督執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的監督執法;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公園的監督執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團體,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區域,科技館(宮)等科教場所,少年宮、檔案館、青年宮、運動健身場所、公共浴室、餐飲等場所或者區域的監督執法;

(九)民航、鐵路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相關交通工具和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的監督執法。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機關及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人民**根據控制吸菸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控制吸菸的管理職責予以調整,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並對舉報和投訴情況及時予以處理。受理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受理方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控制吸菸流動巡查執法人員,負責巡查管轄的禁止吸菸場所,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吸菸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對控制吸菸工作監測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並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不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不設定醒目禁止吸菸標誌;

(三)在禁止吸菸區域內設定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不予以勸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定吸菸室又不禁止吸菸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控制吸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菸執法人員、禁止吸菸檢查員、勸阻吸菸的人員;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同時廢止。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

分類名稱公布日期 民政2005 12 08 公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施行日期2005 12 08 效力狀況有效失效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改...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分類名稱公布日期 房地產2006 11 07 公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施行日期2007 01 01 效力狀況有效失效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

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 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 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 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