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2021-10-01 06:33:03 字數 2922 閱讀 1624

泰安市商業銀行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職責分工及授信額度管理 2

第三章業務准入、融資比例與利率 3

第四章業務受理與辦理流程 5

第五章風險控制及貸後管理 7

第六章附則 7

內外部規章制度索引 8

第一條為規範打包貸款業務管理,切實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總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擁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法人實體。貸款人是指泰安市商業銀行總行及授權的支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打包貸款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項下、匯款(t/t)和跟單托收項下的預期收匯款項作為還款**,用於解決出口商裝船前,因支付收購款、組織生產、貨物運輸等資金需要以人民幣發放給出口商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第四條打包貸款業務應由各支行、總行國際業務部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第五條支行負責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對**背景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落實有關擔保措施;按規定發放貸款;落實貸後管理,監督貸款使用情況。

第六條總行國際業務部負責對開證行、保兌行或代收行的資信、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的表面真實性及條款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借款人交單及收匯情況進行監控;負責核定客戶打包貸款授信額度並監測額度的使用情況;負責審查企業的資信以及有關擔保措施的合規性、合法性;負責打包貸款的出賬審批,對授信額度作台賬登記。

第七條打包貸款業務納入法人客戶統一授信額度管理,可專項核定打包貸款授信額度,當授信額度不足時,可占用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或進口開證額度。

第八條申請打包貸款的借款人,除應符合本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提供以借款人為受益人的正本出口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

(二) 具備進出口業務資格;

(三) 能及時、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四)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敘做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非轉讓的;

(二) 信用證開證行資信情況良好,在本行無不良記錄;

(三) 信用證不包含對借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 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 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十條敘做匯款(t/t)和跟單托收項下打包貸款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條件:

1、客戶信用等級在aa及以上;

2、出口合同/訂單表面真實有效;

3、出口**符合國家外經貿政策和產業政策;

4、出口商品屬於客戶經營範圍,貨物**合理;

5、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局穩定,經濟金融秩序良好,不在國際社會制裁名單內;

6、出口商品質量和**相對穩定,對**變動較大或屬於鮮活、易變質或季節性較強的出口商品,不得辦理打包貸款;

7、跟單托收項下辦理打包貸款,需選擇資信良好的代收行;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十一條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金額的80%,如為部分預付、部分貨到的付款,打包貸款融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貨到付款金額的80%。

第一十二條打包貸款期限應在正常收匯天數內,一般不超過90天,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一十三條當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一十四條打包貸款利率按本行人民幣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一十五條借款人申請信用證打包貸款需提交的資料:

(一) 《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附件1);

(二) 信用證、出口合同/訂單正本及影印件;

(三) **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協議原件及影印件;

(四) 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檔案原件。

第一十六條受理支行要關注出口商品是否涉及反傾銷調查和**爭端,同意受理後在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正本送總行國際業務部對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的表面真實性及其條款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一十七條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核信用證或出口合同/訂單表面真實性以及條款內容,向支行出具《打包貸款業務信用證審核表》(附件2)或《打包貸款業務合同/訂單審核表》(附件3)。

第一十八條支行按照本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進行審查、報有權審批人審批、發放打包貸款,貸款發放後應填製《已發放打包貸款備案表》(附件4),傳真到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

第一十九條借款人裝運貨物並繕制單據後需提交總行國際業務部寄單索匯。

第二十條總行國際業務部收到信用證、匯款(t/t)或跟單托收款項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貸記支行存放總行款項,並在貸記憑證備註欄進行批註,提示支行歸還打包貸款;如特別要求款項收回後直接貸記借款人賬戶,需在《已發放打包貸款備案表》中說明。

第二十一條收到相應款項後,貸款人應督促借款人辦理還款手續。

第二十二條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匯款(t/t)或跟單托收項下業務,在償還本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或出口發票融資等業務;如企業申請辦理出口押匯或出口發票融資等業務,支行應及時將融資款項償還本行打包貸款。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視作違約:

(一) 借款人未在信用證、合同/訂單規定的日期前或雙方約定日期前向本行交單,或向其他銀行交單;

(二) 借款人擅自改變打包貸款的用途;

(三) 借款人未能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其他反映生產經營情況的資料;

(四) 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貸款擔保條件、效力發生變更;

(五) 貸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二十四條支行應按照總行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保證專款專用,了解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備貨狀況,並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

第二十五條打包貸款借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採用本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統一文字格式。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泰安市商業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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