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2021-10-01 06:31:00 字數 1415 閱讀 7288

1、 目的

1.1為了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節約費用,保障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適用範圍

2.1分公司領導用車;車間(科室)負責人公務用車;其他人員因生產經營、搶險救災用車;公司臨時性呼叫用車、接待用車;符合規定的個人用車。

3、使用原則

3.1確保分公司領導工作用車,確保分公司生產經營、搶險救災用車,確保分公司重要接待用車。

4 使用規定

4.1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外出,非特殊情況不得派專車接送。

4.2不得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和非職業司機駕駛分公司小汽車、小汽車司機因私使用分公司小汽車。

4.3小汽車應每天歸隊入庫,如因用車不能入庫時,應及時請示辦公室。

5 職責

5.1 辦公室

5.1.1 負責分公司小汽車的管理和費用控制

5.1.2 負責公務用車申請的受理;

5.1.3 負責本地區出車審批;

5.1.4 負責其他情況下用車的審核。

5.2 司機

5.2.1 按照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做好車輛保養;

5.2.2 按照辦公室下達的出車任務單出車;

5.2.3 服務熱情主動

5.3 帶車人

5.3.1 督促司機安全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5.4 經理

5.4.1外單位、公司借、調小汽車使用審批。

5.4.1分公司小汽車使用費用的審批

6工作流程

6.1 申請

6.1.1車間(科室)用車時,必須提前一天將《用車申請單》送達分公司辦公室。

6.1.2 領導用車或公司臨時性呼叫用車由辦公室提出使用申請

6.1.3 《用車申請單》必須如實填寫乘車人姓名、目的地、事由和時間,由車間(科室)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未提前送達《用車申請單》或《用車申請單》專案填寫不實、不全,辦公室可以拒絕派車。

6.2 審批

6.2.1 本地區出車由分公司辦公室直接安排。

6.2.2外地及出省用車由分公司經理審批

6.2.3外單位向分公司借、調小車,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批准。

6.3 派車

6.3.1 辦公室根據各單位送達的《用車申請單》和車輛情況,向小車隊司機下達《出車任務單》。

6.3.2小汽車司機出車必須要有《出車任務單》,沒有《出車任務單》的按照私用小汽車處理。

6.3.3沒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當天要車。確需當天用車的,事後必須按照規定補辦用車手續。

6.3.4科職管理人員及分公司已聘高工,因私需要使用分公司小汽車,按照行車里程(200元/百公里)向財務部門交納用車費用,並自行承擔路途中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

6.4 回執

6.4.1 外出小車完成任務後,要回辦公室匯報,辦公室在出車任務單上註明收車時間。

7 附件

7.1 《用車申請單》

7.2 《出車任務單》

用車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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