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電動車管理辦法 草案

2021-10-01 06:22:36 字數 4781 閱讀 9855

本辦法頒布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駕駛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通行標誌和臨時通行證後,憑電單車駕駛證可以上道路行駛。

1人限辦理1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許可。

臨時通行許可的有效期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有效期限屆滿後,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電動三輪車通行。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電子報警、音響裝置以及高音喇叭、警報器等產生噪音汙染的部件。

(二)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第十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一定區域內通行。

區域的劃定,以及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行的時間、道路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公告。

第二章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電動三輪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在店鋪內的顯著位置懸掛「請購買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提示語,並向消費者免費提供目錄查詢。

第十四條市工商部門應當會同海口質監部門加強本市電動車市場的監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市工商或者海口質監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市工商或者海口質監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電池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商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服務,按規定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利用或者委託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第三章車輛登記

第十六條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6周歲,且未滿70周歲。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申請註冊登記;本辦法施行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冊登記。

申請人應當交驗車輛,並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來歷憑證。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未滿70周歲。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申請人應當交驗車輛,並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來歷憑證。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1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第十八條依法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臨時通行許可。

第十九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臨時通行許可。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登記、許可事項包括:

(一)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以及****。

(二)車輛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結構、主要技術引數。

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標誌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其清晰、完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塗改、變造、偽造或者使用變造、偽造的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標誌、臨時通行證。

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臨時通行標誌、臨時通行證的式樣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監製。

第二十二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誌、臨時通行證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車輛所有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車輛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換領或者補領行駛證、臨時通行證,手續齊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完成;換領或者補領號牌、臨時通行標誌,手續齊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已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有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電動機、車身、車架,或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應辦理變更登記。

車輛所有人應在車輛發生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5日內,交驗車輛並持下列材料向原車輛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行駛證或者臨時通行證。

(三)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出具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有關證明。

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已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交付之日起15日內,向原車輛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並持下列材料申請轉移登記:

(一)原車輛所有人和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原車輛的號牌、行駛證或者臨時通行標誌、臨時通行證。

(三)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有關證明、憑證。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完成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已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出登記:

(一)滅失、損壞且無法修復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其他應當登出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對需要登出登記的車輛,應收回其號牌、行駛證或者臨時通行標誌、臨時通行證。無法收回的,公告作廢。

第二十七條電動自行車辦理註冊登記和超標電動自行車辦理臨時通行許可,以及變更和轉移登記等有關收費專案和標準,由市**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辦理註冊登記和超標電動自行車辦理臨時通行許可,以及變更、轉移、登出登記等工作,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具體辦理的條件、程式、收費標準、需提交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道路通行和停放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

(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有非機動車行駛範圍引導線的,應當在引導線內行駛。

(三)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四)遵守交通訊號規定。

(五)不得逆向行駛。

(六)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使用安全座椅;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七)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駛證。

(八)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

(九)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年滿18周歲。

(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有非機動車行駛範圍引導線的,應當在引導線內行駛。

(三)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四)遵守交通訊號規定。

(五)不得逆向行駛。

(六)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並不得載人。

(七)隨身攜帶車輛臨時通行證、電單車駕駛證、保險憑證。

(八)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臨時通行標誌。

(九)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右側邊緣線一定範圍內,劃設非機動車行駛範圍引導線,保障非機動車的道路通行權。

非機動車行駛範圍引導線的式樣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

第三十三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載物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准超過1.5公尺。

(二)寬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車把15厘公尺。

(三)長度前端不准超出車輪,後端不准超出車身30厘公尺。

第三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應按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駕駛未辦理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4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駕駛在本辦法頒布後購買的或者臨時通行許可超過有效期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0元罰款。

(二)駕駛未辦理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三)未取得電單車駕駛證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駕駛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分別由海口質監、市工商部門對生產企業或者銷售商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其違法裝置。

(二)使用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使用人處200元罰款,並收繳其違法裝置。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二)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電動三輪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分別由海口質監、市工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無照經營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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