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04:55:40 字數 1740 閱讀 91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規範用車行為,加強廉政建設,為領導和機關公務用車提供安全、高效、優質服務,按照「車輛定編、人員定崗、紮口管理、規範行為」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範圍

第二條本單位公務用車,包括中巴、小轎車、吉普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章保管

第三條本單位車輛由辦公室建檔、管理。

第四條車輛的保管遵守「定人定車、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車輛一律按指定的地方停放,不允許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之外的地點過夜。實行集中停放車輛制度,並堅持派車簽到制,確保安全行車。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停放在規定停車地點的,可由駕駛員和乘車領導共同選定安全停車場所,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報領導審核。

凡未按要求亂停亂放,導致車輛損傷或被盜的,損失由駕駛員全額賠償。

第六條單位車輛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公務用車加油管理

第七條實行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制度。加油包括汽油、柴油等。

第八條辦公室根據各車輛的技術狀況、使用年限和使用情況確定油耗限額。駕使員每半個月要向辦公室上報車輛的行駛里程和用油量。

第九條公務用車實行一車一卡制,駕駛員統一使用辦公室提供的加油卡到定點單位加油。

第十條汽油、柴油等機動車燃料的報銷需嚴格按有關規定(每百公里油耗)辦理。購油經費支出發票須經財務科、辦公室審核,領導簽字,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出差原則上用油卡加油,一般不得用現金支付;如用現金支付應由隨行負責人證明並報相關領導審核後,方可履行報銷手續。

第十二條辦公室按月公布每輛公務用車的用油量、行車里程和百公里實際耗油量。油耗超過限額的,對駕駛員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公務用車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定點維修廠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車輛維修包括修理、裝璜、更換輪胎等,嚴禁超原配置標準裝修以及增添與車輛行駛效能無關的裝置。

第十四條車輛維修實行申報制。凡需要維修的車輛,由車隊隊長填寫《公務用車維修申請表》,報辦公室對維修專案進行鑑定,確需維修的,列出維修清單,報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辦公室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維修的車輛進行複核,審定維修專案、質量和費用。對弄虛作假的定點維修單位和駕駛員將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車輛維修後一周內,將定點維修廠家的維修發票、《公務用車定點維修、裝潢結算明細單》、《公務用車維修申請表》等報辦公室審核、登記,報分管領導審批後,辦理費用支出手續。

第十七條公務用車出差(區外)途中發生的維修費用應由隨行負責人證明並報辦公室審核、登記後,經分管領導審批方可履行報銷手續。

第十八條辦公室按月公布每輛公務用車的維修次數和金額等情況。

第六章公務用車投保

第十九條公務用車實行定點投保制度。車輛投保險種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七章公務用車駕駛員隊伍管理

第二十條實行定車定員制度。辦公室根據科室工作職能確定公務用車,明確駕駛員。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學習培訓,並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駕駛員進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予以轉崗或辭退。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要嚴格執行「六條禁令」。凡違反「六條禁令」的,要認真進行查處,並做出相應處罰。

1.嚴禁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2.嚴禁酒後駕車。

3.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

4.嚴禁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5.嚴禁借領導名義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6.嚴禁參與賭博。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應嚴格依照此辦法執行,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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