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2022-08-01 08:09:02 字數 2647 閱讀 83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規範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規程,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專案「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及《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專案(不含核與輻射建設專案)試生產、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三條省環境保護廳對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對完成驗收審批的建設專案按季度進行公示(涉密的建設專案除外)。

第二章試生產階段環境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以後,應當在開工建設專案以前,向省環境保護廳書面報告專案建設計畫,同時抄送專案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專案,應同期落實環境監理單位,並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供監理合同副本。

第五條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完工後,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執行。

需要進行試生產(試執行)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生產(試執行)。

第六條建設專案試生產(試執行)前,建設單位應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試生產(試執行)申請。

試生產(試執行)申請應附加說明專案概況、專案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乙份。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廳自受理試生產(試執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設區的市環境保護局(含省直管縣環境保護局)對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並做出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由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專案的試生產(試執行)申請,省環境保護廳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徵求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意見,做出是否允許試生產(試執行)的決定。

第八條試生產(試執行)的建設專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環境保護廳退回申請並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經環評審批部門批准,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主要原輔材料、採用的工藝以及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變更;

(二)超過規定時間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重新審核;

(三)汙染防治或生態防護設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應委託監理而未委託;

(五)施工階段的環境違法行為未整改或行政處罰決定未執行;

(六)危險廢物管理和貯存、處置不符合規範要求;

(七)衛生防護距離內拆遷工作未完成;

(八)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未落實到位;

(九)未配備環境保護專職管理人員;

(十)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建設單位試生產(試執行)的申請經省環境保護廳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主體工程方可帶負荷執行。

建設專案試生產(試執行)期限為3個月。對試生產(試執行)3個月不具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專案試生產(試執行)期滿5日前,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繼續試生產(試執行)。試生產(試執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建設專案進入試生產(試執行)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對驗收監測或調查結論負責。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作為該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應客觀公正反映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對發現的重大環境問題和違法行為,應當書面報告省環境保護廳。

第三章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階段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專案竣工後,或試生產(試執行)到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該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二)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

(三)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專案的環境監理報告。

(四)其他相關驗收資料。

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廳收到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後,對驗收申請材料完整的建設專案予以受理;對驗收材料不完整及在試生產期間環境違法行為未整改或行政處罰決定未執行的建設專案,不予受理,並當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省環境保護廳受理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專案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對建設專案進行驗收現場檢查。

對經現場檢查建議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專案,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提出驗收意見,省環境保護廳辦理驗收審批手續。

對現場檢查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專案,省環境保護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按期完成整改後,應重新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環境保護廳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建設專案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且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可以按照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階段性竣工驗收;待生產負荷達到設計要求時,再行整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為減輕對環境的影響、減少汙染物的排放或降低環境風險而對建設專案的規模、工藝、汙染防治和風險防範等措施進行部分變更的,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後,做出是否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決定。

第十六條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專案,省環境保護廳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同時將建設專案驗收審批檔案抄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監察局。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專案名稱恆隆 香樟園 建設單位陝西恆隆房地產開發 蓋章 法定代表人牟利平 聯絡人王德新 聯絡 137 郵政編碼 710021 郵寄位址西安市經開區鳳城一路22號1 2 3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制 說明1.本驗收申請替代我部環發 2001 214號檔案和環發 2002 97號檔案中適用於編制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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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甬石南煉石油 油庫改擴建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驗收意見 2011年5月12日寧波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處組織象山縣環保局 市環境監察支隊等單位物件山甬石南煉石油 油庫技改專案環境保護執 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和驗收 驗收組名單附後 參加驗收的單位還有寧波市環境監測中心 監測單位 象山甬石南煉石油 建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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