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設工程民工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3:16:09 字數 4012 閱讀 5570

附件1(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推進民工學校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促進我市建設工程民工學校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培育合格的建築業產業工人,根據建設部等五部門《關於在建築工地建立農民工業餘學校的通知》(建人〔2007〕82號)、省建管局《關於在全省建設工地推廣建立民工學校的指導意見》(浙建管[2006]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民工學校建設工作的統一管理,研究制定民工學校建設的政策、辦法和措施。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民工學校的監督管理。其中,寧波市區(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建設工程民工學校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處負責。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管處以下簡稱民工學校監管部門。

第三條寧波市建設工程民工學校包括企業民工總校和專案民工學校。企業民工總校設在建築業企業,專案民工學校設在建設工地。

第四條民工學校通過對務工人員進行系統的崗位基本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產技能培訓,行業管理規定學習,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時事政治、形勢任務教育,班組活動講評等方面的活動,逐步提高務工人員的基本素質,培育合格的建築業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設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為構建和諧寧波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民工總校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民工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師資管理,教學管理,做好民工學校課後教學資料的上報、統計和彙總工作,完善臺帳資料;對專案民工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專案民工學校的規範化運作;對未建立專案民工學校的專案部,組織其務工人員的基礎素質教育和初級技能培訓工作。

專案民工學校的主要職責是具體開展務工人員的崗前培訓、基本素質教育和初級技能培訓工作。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建立企業民工總校,並向其註冊地(本地企業)或首次備案地(外地進甬企業)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民工總校可自行組織也可通過專案民工學校開展民工培訓教育工作。新設立或進甬的建築業企業需在資質審批或進甬手續辦理完成後15天內建立企業民工總校,並將建校情況報屬地民工學校監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企業民工總校要加強對專案民工學校的監督管理,對專案民工學校制定的教學大綱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專案情況,制訂課程實施計畫,合理安排每門課程的教師和每門學科的教學時間,確保教學計畫的實施,制訂教師、學員守則,規範上課秩序,確保教學質量;制訂管理制度,明確專案民工學校的組織機構及職責、獎罰規定等。

第八條各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應建立民工學校師資庫,將具備豐富實踐和教學經驗的技術及管理人員納入師資隊伍,實行本區域民工學校師資資源共享。各學校如需聘請師資庫的教師授課,可提前3天向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企業聘用自有人員為民工學校教師的,須經民工學校監管部門統一培訓,培訓合格後頒發教師資格證,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教師必須持教師資格證方能上崗,聘請文明辦、疾控中心等專業機構授課教師的除外。各企業須配備持證上崗教師數量為特級企業12名,一級企業9名,二級企業6名,**企業4名。

第九條民工學校建立和務工人員教育培訓費用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記入建設工程造價不可競爭費用。

同時,積極拓寬渠道,爭取各類資金。企業各項務工人員培訓政策性提留、國家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和社會公益性資金均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企業對參加培訓的務工人員按工時予以相應補助。

第九條每年年底前各企業民工總校應在自查、自評基礎上,填報《企業民工總校檢查標準》自查評分,向屬地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提交包括專案民工學校的組織領導、管理制度、師資情況、專案民工學校管理等具體內容的書面總結材料。

第十條寧波市區(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的房屋建築工程,建築面積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其它縣市區的房屋建築工程,建築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建築業企業均應在建設工地設立專案民工學校。凡申報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建設工地,必須建立專案民工學校。

第十一條專案民工學校由建設專案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組建管理,指導工程專案部具體實施教學培訓活動,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共同參與。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任專案民工學校校長,專案部委派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或有教學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任教學負責人,負責教學、學員和後勤管理。

第十二條專案民工學校須按規定制訂學校章程,明確教學目的、教學物件、教學內容、教學計畫;各學校應根據教學內容認真編寫教學大綱,按規定組織務工人員進行基本素質教育和初級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專案民工學校要根據務工人員特點,結合形勢任務及企業發展要求,開展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勞動競賽活動、爭做文明市民評比活動,豐富務工人員精神文化生活。同時,應充分利用民工學校平台,加強務工人員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加強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建設。

第十四條專案民工學校一般設在建設工地的會議室、食堂或活動室。企業須採取有效措施將民工學校室內溫度控制在規定的許可範圍之內,且衛生條件達到文明施工相關要求,必須配備電腦、投影、攝像頭、課桌椅、黑板、電視機、*****機等,開通網路。室內四周牆上須有民工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學員守則、教學計畫和內容,反映學員學習情況的「學習園地」以及醒目、簡潔、體現個性化的標語,以良好營造學習氛圍。

教室門口懸掛「××公司××專案民工學校」校牌。

第十五條專案民工學校開課前由企業民工總校統一領取民工學校監管部門印製的「學習情況登記本」,發放給相關專案民工學校。專案竣工後,民工總校憑《民工學校上課簽到單》,將「學習情況登記本」報送民工學校監管部門蓋章,選修課由民工總校蓋章。

第十六條參加學習的務工人員每月集中授課時間不少於2課時,到課率不低於85%。

第十七條凡符合建校要求的建設工地,學校主辦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後乙個月內將專案民工學校建校情況報民工學校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專案民工學校在實施教學過程中,要認真做好登記統計工作。學校首次上課,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上課時間、地點、授課內容、授課教師等情況報民工學校監管部門。其它課程教學計畫如有變動應及時上報民工學校監管部門。

每次上課,學員都應在《民工學校上課簽到單》上簽字(專案部配有考勤機的須刷卡);每節課必須有影像資料,其中上課**應從前後兩個角度拍攝,能真實反應出上課時間、參加人數、授課教師等情況。簽到單和影像資料一式三份,乙份存放在專案部備查,乙份在每門課結束後及時上報總校,乙份報屬地民工學校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前乙個月內各專案民工學校應在自查、自評基礎上,填報《專案民工學校檢查標準》自查評分,向屬地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提交包括專案民工學校的組織領導、管理制度、教學場地與設施、教學組織(包括簽到單和影像資料)、民工管理等具體內容的書面總結材料。

第二十條專案民工學校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台帳資料,要建立師資管理、學員管理、教學管理制度,建立教學日誌、學員臺帳、教學臺帳。各類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第二十一條監理企業應加強對專案民工學校的監督和管理,對未按規定開展民工學校各項活動的企業和專案部予以督促,並將有關情況報民工學校監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應安排專職人員,對企業民工總校和專案民工學校教學活動實行日常監督管理;在企業民工總校和專案民工學校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到該民工學校進行檢查;在企業民工總校和專案民工學校提出考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按《企業民工總校檢查標準》和《專案民工學校檢查標準》對其進行考核評估,作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估意見。

第二十三條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對建設工程民工學校進行年度考評,評選本地區年度優秀企業民工總校、專案民工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學員等,在本地區公示和表彰,市建委每年組織一次上述評比活動,在全市公示和表彰,並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民工學校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民工學校檢查制度,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考核,健全臺帳資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民工學校建設情況納入企業年度考核內容,作為企業及個人信用檔案的重要部分,並與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掛鉤。「專案民工學校考核合格」作為「安全文明標化工地」評選條件之一,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五條應當設立專案民工學校的建設工地,自開工之日起乙個月內,仍未向管理部門備案;或雖備案但未在工程竣工前乙個月內向管理部門申報考核評估;未按規定建立民工學校總校;未在建設工地設立專案民工學校;以及企業民工學校或專案民工學校考核不合格的建築業企業和專案經理,予以通報批評並列入重點監管,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寧波市企業民工學校總校基本情況表

附件3教師基本情況統計表

單位:浙江遠豐建設****寧波分公司學校位址:寧波市海曙區廣安裡115號三樓

單位:浙江遠豐建設****寧波分公司

附件5 企業民工總校檢查標準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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