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資訊系統公升級改造專案驗收管理辦法

2021-07-26 11:16:42 字數 3713 閱讀 810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資訊系統公升級改造專案(以下簡稱「專案」)的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規範和加強專案管理,按照《北京市資訊化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資訊系統公升級改造專案,使用固定資產投資的資訊化建設專案除外。

第三條專案驗收包括系統初驗、系統試執行、竣工驗收三個環節。涉及資訊資源、基礎設施、跨部門業務協同和公眾利益的重大專案,由市資訊化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

第四條專案竣工驗收後,專案建設單位提出專案投入使用申請,通過市資訊化主管部門投入使用審查的專案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財政部門方能安排其後續的運維費。

第二章系統初驗

第五條專案承建單位完成專案建設內容,認為系統功能和技術指標達到合同要求的,可向專案建設單位提出專案初驗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軟體測試報告。

(二)資訊保安測評報告。

(三)系統測試方案。

(四)系統測試用例。

(五)系統使用手冊。

(六)其他相關資料和檔案。

原則上,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專案,其軟體測試、資訊保安測評以及其他需要的測試必須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並形成測評報告:

(一)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在**及以上的。

(二)納入全市重要資訊系統目錄的。

(三)涉及核心業務、資訊資源、基礎設施、跨部門業務協同、公眾利益的重大專案。

第六條專案建設單位同意開展專案初驗後,應當組織資訊系統使用人員開展資訊系統使用測評,財務人員啟動資金使用情況總結,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初步總結。

第七條資訊系統使用人員應當通過專案資料熟悉系統功能,經過培訓後按照系統測試用例並結合業務實際需求開展測試,形成系統使用測試意見並簽字。測試過程中,專案承建單位應當配合專案建設單位對資訊系統使用人員進行測試指導。資訊系統使用人員重點測試內容包括:

(一)資訊系統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規格說明書的業務流程和業務需求。

(二)資訊系統資料處理是否正確。

(三)資訊系統效能是否滿足業務要求。

(四)資訊系統是否易於操作,並具較好的容錯性。

第八條專案承建單位按資訊系統使用人員的測試意見對資訊系統進行調整,並再次開展資訊系統使用測試。對於有重大調整的專案,專案承建單位還應當再次組織軟體測試和資訊保安測評。

第九條在專案滿足專案合同約定、通過資訊系統使用測試、經費使用符合財務規定後,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主管、系統使用者代表、財務人員、專案承建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資訊化專家召開專案初驗評審會,相關各方共同簽字確認形成「專案初步驗收意見」。通過初驗後,對於初驗中遺留的問題,承建單位要做好遺留問題記錄並在試執行前完成系統調整。

第三章系統試執行

第十條專案通過初步驗收後進入系統試執行環節,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確定試執行範圍、設定試執行目標,制定各方協調機制和試執行計畫,組織相關的業務人員開展試執行。承建單位應當制定系統維護方案、培訓計畫和培訓教材。

第十一條專案承建單位應當進行系統試執行環境準備,部署資訊系統,開展業務人員系統使用培訓,在試執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並跟蹤系統試運**況。監理單位對試運**況開展監理工作。

第十二條系統試執行業務人員重點驗證在真實的業務環境中,系統的穩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業務需求、業務流程要求、資料處理和儲存要求,對於試執行期間出現的各項問題予以記錄並提出系統改進意見,形成業務人員試執行反饋意見並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專案承建單位應當按照業務人員試執行反饋意見修改系統、完善系統功能、優化系統效能。專案建設單位再次組織業務人員開展試執行評價。

第十四條專案達到試執行目標後,專案建設單位組織召開系統試執行總結會,專案建設單位、專案承建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共同簽字確認形成專案試執行評價意見。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資訊系統通過試執行後,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案各方準備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包括:

(一)專案建設單位整理、編寫的驗收材料:

1、立項批覆。

2、招投標檔案。

3、專案合同。

4、系統使用測試意見。

5、專案初步驗收意見。

6、業務人員試執行反饋意見。

7、專案試執行評價意見。

8、其他和專案建設單位有關的材料。

(二)專案承建單位整理、編寫的驗收材料:

1、需求規格說明書。

2、專案驗收技術規範。

3、專案建設總結報告。

4、軟體測試報告。

5、資訊保安測評報告。

6、專案建設技術方案。

7、其他和專案承建單位有關的材料。

(三)監理單位整理、編寫的驗收材料:

1、專案監理總結報告。

2、其他和監理單位有關的材料。

(四)共同編寫的驗收材料:

1、專案總結報告和初步決算報告。

2、修改後的至少兩年的資訊系統保修方案。保修方案應當界定保修的內容,明確承建單位的保修責任、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兩年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保修響應時間以及保修費用的承擔方式。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分為專案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重要資訊資源、基礎設施、跨部門業務協同、公眾利益為主要內容的重大專案,按照專案批覆的驗收方式由市資訊化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對於專案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的專案:

1、承建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及驗收方案,監理單位對驗收方案進行審查並出具監理意見,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無監理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決定。

2、承建單位驗收申請通過後,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形成專家驗收意見,同時形成專案建設單位、專案承建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專案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出具整改意見交承建單位,限期整改完成後再驗收。

3、專案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

4、通過竣工驗收後,專案建設單位向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備系統初步驗收意見、系統試執行評價意見、專案竣工驗收意見和專案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對於由市資訊化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的專案:

1、專案建設單位向市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組織竣工驗收會申請,並提交系統初步驗收意見、系統試執行評價意見、專案總結報告。

2、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3、通過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審查後,專案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會,由市資訊化主管部門主持召開竣工驗收會並形成相關各方簽字確認的專案竣工驗收意見。

4、通過竣工驗收後,專案建設單位向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備專案竣工驗收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後,專案建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報備《決算報告》,在北京市電子政務管理服務系統上填報驗收結果、專案形成的資訊化資產目錄和服務商信用資訊。

第五章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後,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提出專案投入使用申請並提交資訊系統運維方案與保修方案。在專案竣工驗收前,專案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監理單位根據專案實際情況對原保修方案進行修訂完善;專案承建單位配合專案建設單位組織執行維護方制定運維方案。

第二十一條市資訊化主管部門對運維方案和保修方案進行審查,出具是否同意專案投入使用的意見,並提示系統使用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運維方案重點審查運維範圍、運維服務級別、運維流程、運維崗位職責、運維方式,運維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通過審查後的專案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沒有通過審查的專案不得正式投入使用,市財政主管部門對其後續的運維費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條專案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專案竣工驗收時可以同時提出專案投入使用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涉密資訊系統專案按照涉密資訊系統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31日起試行。《北京市電子政務專案驗收規範(試行)》(京資訊辦函[2006]52)檔案廢止。

北京市市級資訊系統公升級改造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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