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2022-07-05 02:45:04 字數 4547 閱讀 10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物業專案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令第219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專案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其信用資訊的採集、發布和使用活動。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通常視為乙個物業專案(以下簡稱專案)。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專案負責人,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專案中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並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資訊,是指企業及專案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資訊,主要包括基本資訊、業績資訊和警示資訊。

第三條本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信用資訊系統,對其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資訊管理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物業專案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並適時調整補充;負責專案負責人考試與執業註冊,並建立企業及專案負責人的信用資訊檔案。

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其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記分,並將結果記入信用資訊檔案。企業註冊地所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依據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資訊記錄,做好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北京物協)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專案負責人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可以制定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形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四條信用資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其職責範圍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信用資訊系統建設工作,加強與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聯絡,實現信用資訊互通、共享。

第二章專案管理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業主共同決定聘請其他管理人的,應當與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應當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應在受理後1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並在備案後5日內將相關資訊告知專案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專案基本資訊,應當通過北京建設網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內容及費用、專案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備案申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後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備案。

第九條擬退出專案的企業,應當在發出退出公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第十條本市實行專案負責人責任制。專案負責人包括:

(一)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指派的專案負責人;

(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的專案負責人;

(三)業主共同決定聘請的其他管理人。

乙個專案應當有一名駐場專案負責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專案負責人持證上崗制度。

(一)專案負責人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

(二)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三)取得合格證書後,專案負責人每年須參加不少於4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專案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取消其合格證書,並在專案負責人信用資訊檔案中予以記錄:

(一)未按規定參加崗位考核、繼續教育的;

(二)在記分週期被累計扣分超過規定分值的;

(三)其他應予取消合格證書的情形。

專案負責人被取消合格證書的,自證書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擔任專案負責人,不得受聘擔任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專案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處理,並在信用資訊系統中予以記分處理。

第三章信用資訊的採集與發布

第十四條信用資訊的採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形成反映其執業情況的信用資訊檔案的活動。

信用資訊採集渠道,包括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自行申報。

信用資訊的採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五條信用資訊主要包括基本資訊、業績資訊和警示資訊。

(一)基本資訊。企業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基本情況、物業專案基本情況、資質等級核定情況,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專案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執業情況。

(二)業績資訊。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以上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或我市區縣**,或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方面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

(三)警示資訊。企業或者專案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罰或者處理,以及北京物協按照行業自律辦法給予處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信用資訊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對所提供和申報信用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資訊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並在信用資訊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報送部門提交修改後的信用資訊。

第十七條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資訊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許可權、程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資訊。

第十八條信用資訊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資訊的公示和查詢等。

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的信用資訊通過北京建設網、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資訊查詢的有關規定,查詢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信用資訊情況。

第四章信用資訊的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信用記分制度。

企業負責人和專案負責人應當及時查詢信用記分情況,並予以改進。

記分標準中企業記分滿分為20分,專案負責人記分滿分為15分。記分週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期滿,重新記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資料儲存在信用資訊檔案中。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的信用行為進行調查、確認,按照記分標準記分,並記入信用資訊系統。記分資訊同時通過手機簡訊平台發至企業負責人或者專案負責人。

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信用記分結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記分達到3分時,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間該企業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範專案考評,並告知企業註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二)企業記分達到5分時,註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承接新專案,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範專案考評,一年內不得晉公升資質等級。

(三)企業記分達到20分時,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一年內不得承接新專案,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範專案考評,不得晉公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登出企業資質證書。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做出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登出資質證書的,不再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在北京建設網上予以公示。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核定一級資質等級、登出資質證書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資訊和處理建議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前,不予辦理該企業在京承接新專案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和參加物業管理示範專案考評,不予辦理專案負責人執業註冊。

第二十一條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專案負責人及其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1、專案負責人記分達到3分時,由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專案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

2、專案負責人記分達到5分時,由專案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專案負責人進行約談,記入專案負責人信用資訊檔案。

3、單個專案負責人記分達到15分時,登出《北京市物業專案負責人考試合格證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企業撤換該專案負責人,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資訊系統,在北京建設網進行公示,並扣除企業5分。

第二十二條榮獲物業管理示範專案稱號的專案,記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可作為企業晉公升資質核查的業績;專案負責人獲得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榮譽的,可作為入選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業績條件。

第二十三條北京物協可以建立物業管理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以物業服務企業及專案負責人基本資訊、業績資訊、警示資訊等為評定指標,進行年度信用排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信用資訊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信用資訊可為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北京物協等實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示範專案評定、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工作,提供監督管理的依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15p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物業專案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 令第219號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64號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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