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企業信用資訊徵集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17:06:33 字數 1400 閱讀 9155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人信用資訊徵集管理工作,保證個人信用資訊的準確、安全以及正當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金融管理辦公室對全縣個人信用資訊徵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資訊徵集管理,是指「寧夏誠信網」對個人信用資訊進行採集、儲存、加工、使用等活動;所稱個人信用資訊是指自然人在社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履行義務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四條個人信用資訊包括下列內容:

(一)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資訊;

(二)個人與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生信貸關係而形成的個人信貸資訊;

(三)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發生賒購關係而形成的個人履約資訊;

(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資訊;

(五)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資訊。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用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在個人信用資訊生成之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寧夏誠信網」提供。

第六條採集個人信用資訊,應當徵得被徵信人的同意,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用交易活動中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提供且屬實的對方不良信用資訊;

(二)鑑證、評估、經紀、諮詢等中介服務行業的執業人員,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受到行業組織懲戒的記錄;

(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資訊;

(四)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用資訊。

第七條禁止採集下列個人資訊,但本人自願提供的除外;

(一)種族、宗教信仰;

(二)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影響被徵信人正常生活的資訊;

(三)其他與個人信用無關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個人資訊。

第八條被徵信人可以向「寧夏誠信網」查詢本人的下列資訊:

(一)本人的信用資訊;

(二)本人信用資訊的**;

(三)獲取本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個人信用資訊資料庫應加密備份,防止資訊丟失。應設定個人信用資訊系統訪問許可權,記錄系統訪問日誌,防止系統被越權訪問或者越權處理。

第十條提供和使用個人信用資訊,應當得到被徵信人同意。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被徵信人或者使用者認為個人信用資訊有錯誤的,可以向「寧夏誠信網」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異議申請人應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向「寧夏誠信網」提供個人信用資訊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所提供的個人信用資訊錯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寧夏誠信網」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個人信用資訊、提供虛假資訊或者不及時處理異議資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1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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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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