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2023-01-04 02:54:05 字數 3562 閱讀 7962

遼寧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管理,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行為,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和《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章、檔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應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先易後難、注重實效」的原則,健全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場管理資訊平台,發展和完善信用體系,形成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信用評價是指根據信用等級考核標準,對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人員的履約能力和誠信水平進行綜合評級的過程。主要包括徵集信用、信用考核、信用評級、公示仲裁、信用獎懲五個方面內容。

徵集信用:通過正常渠道向省內外有關單位、媒介等徵集建設從業單位、人員各種信用資訊的過程。

信用考核:依據信用評價標準對信用狀況進行評分的過程。

信用評級:根據從業單位、人員信用考核評分,確定其信用等級的過程。

公示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對信用考核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對舉報、申訴問題進行調查裁定的過程。

信用獎懲:根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信用等級高的進行獎勵、對信用等級低的進行處罰的過程。

第四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公路、水路招標專案建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施工企業二級以上資質;監理、勘察設計以及試驗檢測、諮詢乙級以上資質;公路養護(一類和

二、三類甲級)資質、招標**機構、專案法人等從業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均為信用評價物件,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我省建設市場准入、招投標活動和市場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信用評價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依法徵信、定量考核、動態監控、科學評價。

第六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交通廳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資訊平台,組織對省管專案從業單位、主要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和動態管理工作,定期發布信用評價結果。

各市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對非省管專案從業單位、主要人員信用評價的動態考核管理工作,並將信用評價結果和相關信用資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章信用評價內容、職責及等級劃分

第七條信用評價主要包括守法評價、履約評價、質量評價。

第八條守法評價的主體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履約評價的主體為建設單位(專案法人);質量評價的主體為質量監督機構。

評價主體要對其評價的結果負責,被評價單位對其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九條信用等級從高到低統一劃分五個級別: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分別用aa、a、b、c、d表示,不再對同一等級進行細分。

第三章信用評價考核標準、程式和方法

第十條信用等級依據信用考核評分確定,信用考核評分滿分為100分,同時可增加獎勵加分。

信用考核得分≥95分,為aa級;

85分≤信用考核得分<95分,為a級;

75分≤信用考核得分<85分,為b級;

60分≤信用考核得分<75分,為c級;

信用考核得分<60分,為d級。

第十一條信用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應根據信用評價物件不同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信用等級為c級以上的,由於不良行為受到處罰的,其信用等級將視具體情況下調,直至降至d級。

第十三條信用等級評價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個人建立信用檔案,公布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及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其基本情況、以往業績和有關信用記錄等;

(二)各考核單位對已建立信用檔案的從業單位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

(三)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考核單位上報的考核材料及徵信情況進行審核,並按考核標準打分、彙總、初定信用等級;

(四)交通主管部門將初定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通過**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五)交通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信用等級評價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年度信用考核期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對於首次進入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不得以沒有本地信用記錄為由設定市場准入限制和地方保護。若該企業近三年無省級以上不良信用記錄,且受到國家通報表彰的可按a級信用對待;若該單位近三年無省級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按b級信用對待;若該單位近三年有省級以上不良信用記錄且情節較輕的,按c級對待。

第四章信用資訊管理、發布及仲裁

第十六條各信用評價考核單位,應建立從業單位及個人信用監管機制和信用管理體系,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檔案,做好日常信用考核和徵信工作,提高徵信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十七條徵集、發布、使用信用資訊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以信用記錄為基礎,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審慎的原則,保證信用資訊真實、完整;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保護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信用資訊的徵集渠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有關部委、各省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資質管理部門、新聞**發布的有關資訊;

(二)省內各公路、水路建設專案建設管理、專案法人、監督機構報送的有關資訊;

(三)群眾舉報、質量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通報;

(四)從業單位提供的有關基礎資訊和業績證明材料;

(五)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它有效證明檔案中的相關資訊。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和各考核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徵集信用資訊,被徵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保證所提供信用資訊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條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發現提供的信用資訊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向信用徵集單位報送修改後的信用資訊。

第二十一條信用資訊的錄入、公布、更改、增加,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上一年的信用等級考核結果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監管許可權在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公布。若從業單位受到**或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立即對其信用進行重新評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在公示期內被考核人或社會公眾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或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成立以專案法人、質量監督、行業主管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仲裁小組進行調查核實,並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考核等級的仲裁決定。各市變更信用考核等級的處理意見應及時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信用等級被定為aa、a級的從業單位,在參與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專案投標時應給予優惠履約保證金、增加資格預審信譽分值、增加投標機會、優先推薦中標人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信用等級被定為a級以下的從業單位,在參與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專案投標時,降低資格預審階段信譽分值。

第二十六條信用等級被定為d級的從業單位,視情節取消其1-3年進入我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資格。

第二十七條從業單位及個人提供虛假信用資訊且情節嚴重的,在評定信用等級時做降級處理。

第二十八條不參與信用評價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不得進入我省公路建設市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級信用評價考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否則將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省交通廳將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公路、水路建設各類別的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分別發布實施。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信用評價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遼寧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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