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試行

2023-01-13 05:09:06 字數 3646 閱讀 8030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統一方法和標準,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

陝西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統一方法和標準,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檔案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參與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安、機電、房建、綠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資質的企業在我省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省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省公路局、廳質監站、專案法人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審定和發布。

第六條廳質監站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負責全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具體相關工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業(包括同時參與高速、幹線公路的施工企業)信用初步評價。

第七條省公路局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具體負責全省幹線公路施工企業(僅參與幹線公路的施工企業)信用初步評價。

第八條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專案法人負責對現場管理機構提供的信用評價資訊進行審核,並按照管理職責分別報廳質監站、省公路局。

第九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公路施工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廳質監站和省公路局於每年1月底前分別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幹線公路施工企業信用初步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將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其中,同時參與高速公路和幹線公路的施工企業由廳質監站進行彙總、評價,省公路局將相關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資訊審核提交廳質監站後不再評價。

省交通運輸廳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並公示,於3月底前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評價的公路施工企業評價結果上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條評價內容由公路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件1)。

投標行為以公路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

第十三條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陝西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2)。

第十四條公路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專案法人或現場管理機構結合專案日常管理進行評價,其他行為由負責專案監管的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質監站、市質監站負責評價。

招標人、專案法人、負責專案監管的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質監站、市質監站等評價人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第十五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質監站、市質監站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專案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公路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施工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結合專案日常管理情況,現場管理機構對參與專案建設的公路施工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並報專案法人或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專案,專案法人或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公路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

專案缺陷責任期內有不良履約行為的,按相應標準扣分。專案建設中和通車運營後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定位d級。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負責專案監管的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質監站、市質監站對公路施工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信用評價資訊報送。招標人、專案法人、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將信用評價資訊按管理職責分別報送廳質監站和省公路局。其中,招投標行為評價應在每次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後報送。

履約行為評價、其他行為評價於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兩次報送。

(五)省級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於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審定,廳質監站對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路施工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廳質監站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施工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交通運輸廳認定之日起,企業在我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施工企業,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九條公路施工企業資質公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

第二十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

(一)省級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優先應用於本省公路建設市場。

(二)***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我省時,其等級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確定。尚無全國綜合評價的企業,若無不良信用記錄,可按a級對待。若有不良信用記錄,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及以下對待。

(三)其他施工企業(***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除外)初次進入我省時,其等級可參照從業單位註冊地省級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a級。

(四)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第二十一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業在我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情況對待確定,但不得高於在我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二十二條公路建設專案招標人和專案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帳,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定市場壁壘,一經發現,將在全省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省交通運輸廳將建立對招標人、專案法人評價工作的考核、處罰機制,確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客觀、公正。

第二十四條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質監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機制和監督舉報制度,結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對公路施工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抽查,當招標人或專案法人對施工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專案法人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路施工企業的不良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3 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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