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2023-01-02 07:33:02 字數 4616 閱讀 8331

(草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制定本細則(下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在我市從事工程監理執業的工程監理企業(下稱:監理企業)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監理工程師協會暨深圳市建設監理協會(下統稱:市監理協會)通過採集在我市從事監理執業的監理企業的信用資訊,對其信用狀況做出評價,並據此實施差別化自律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的信用評價包括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複核評價兩種。

第五條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與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市監理協會負責全市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信用資訊認定標準,採集、審核、錄入、公布有關信用資訊,開展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依照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自律監管。

第七條為保證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體系的有效執行,協會建立了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專家庫。企業信用評價前,由市監理協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價專家組,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

參與信用評價的監理企業應成立相應的信用評價機構,並明確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和職責。

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的專家評審費由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承擔。對於年度信用評價一次評審合格的會員企業,向協會繳納補充會費4000元;對於首次評審不合格需進行二次申請複評的會員企業,應在3個月後進行申報,且另外向協會繳納補充會費3000元。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信用資訊,包括基本信用資訊、良好行為資訊、不良行為資訊和履約評價資訊等四類:

1.基本信用資訊。是指監理企業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註冊登記,擁有相關工程監理資質、在我市開展監理執業所必需的經營場所和相應資格的人員,建立各項管理制度等企業運營保障體系的基本資訊、社會信用記錄和以往工程監理業績所形成的信用資訊;

2.良好行為資訊。是指監理企業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以及行規、行約等,在我市承接工程監理業務、開展工程監理執業,履行社會責任等,受到**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等的表彰或認可所形成的信用資訊;

3.不良行為資訊。是指監理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以及行規、行約等,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認定所形成的信用資訊,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的懲戒資訊和不良行為認定資訊;

4.履約評價資訊。是指專案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評價所形成的信用資訊。

第九條監理企業的信用資訊指標將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採集,並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資訊分類、具體信用資訊指標適時進行調整。

1.企業運營保障體系基本資訊採集:核查企業申報資料;

2.企業社會信用資訊採集:核查申請企業提供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市監理協會收集、認定的相關資訊;

3.企業以往工程監理業績資訊採集:申請企業申報的年度評價之日的前3年內在深圳市竣工的工程監理專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經營管理資訊採集:**相關主管部門**上有關申請企業的相關資訊,以及市監理協會收集、認定的相關資訊;

5.企業市場資訊採集:**相關主管部門**上有關監理企業的資訊或**相關部門及其委託執法機構認定的資訊,以及市監理協會收集、認定的相關資訊;

6.企業履約評價資訊採集:申請企業提供的經建設單位簽章的《深圳市工程監理企業履約評價徵詢表》的資訊,相關建設單位官方**及紙質檔案資料的相關資訊,以及市監理協會收集、認定的相關資訊;

7.企業自律情況採集:由市監理行業自律委員會組織核查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以及行規、行約等情況所形成的信用資訊。

第十條實行信用資訊分檔次與有效期制度。

1.良好行為資訊檔次:按照良好行為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大小、所獲表彰層級高低、在我市的工程業績及納稅額度大小等因素,劃分為極優秀、優秀、良好、較好、一般5個檔次,有效期限分別為監理合同期、3年、2年、1年。

2.不良行為資訊檔次:按照不良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情節輕重及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等因素,劃分為極嚴重、很嚴重、嚴重、一般、輕微5個檔次,有效期分別為3年、2年、1年。

3.履約評價資訊檔次:根據監理企業在履行監理合同過程中的機構人員配備、技術經濟實力、工程實施過程管理、協調配合與服務質量等履約表現情況劃分為優秀、良好、較好、一般、差5個檔次,有效期為1年。

第十一條通過核查證書、證明資料或****公告認定的資訊,其有效期自證書、證明資料或****公告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年度信用評價時通過現場核查或檢查認定的資訊,其有效期自核查或檢查認定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有效期內,該信用資訊參與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有效期屆滿後該信用資訊不再參與任何評價。

第十二條所有申請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的監理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如實向市監理協會申報本企業的企業運營保障體系基本資訊、企業社會信用資訊、企業以往工程監理業績資訊、企業經營管理資訊、企業市場資訊和企業履約評價等資訊。

第十三條監理企業對其申報的各類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監督舉報。市監理協會將根據監理企業申報的各類資訊進行抽查、核實;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異議進行處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信用資訊不予認定;對符合規定的信用資訊將作為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的計分依據。

對弄虛作假的監理企業,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懲戒,並報請**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市監理協會對企業經營管理資訊和企業市場資訊採用實時採集、認定,對企業履約評價、自律檢查及其他相關資訊每年採集、認定一次,特殊情況下(如收到重大投訴事件等)應組織專案核查。所有認定的良好行為資訊和不良行為資訊應在市監理協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參與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的計分。年度信用評價時通過現場核查或檢查認定的資訊,經被評價單位確認後直接參與年度信用評價的計分。

第十五條申請評價企業應提供所有工程地點位於深圳市的在建工程監理專案,單個工程專案投資額應在5000萬元及以上,填寫《用於核查的在建工程監理專案一覽表》(附表2),供市監理協會隨機選取其中的1~3個監理專案進行評審核查。當監理企業同時具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資質時,市監理協會選取評審核查的監理專案應至少應有1項房屋建築工程和1項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六條監理企業對不良行為信用資訊的認定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市監理協會**公示期滿前向市監理協會提出書面申辯,逾期一律視監理企業無任何異議而參與信用評價計分,且不再受理任何申辯。監理企業在公示期滿前提出書面申辯的,申辯或異議處理期間,不良行為信用資訊暫不參與信用評價計分;不良行為信用資訊的認定或記錄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將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市監理協會將制定監理企業信用資訊採集、認定和記錄的操作細則和監管制度,培訓相關採集、認定、錄入人員,確保監理企業信用資訊採集、認定和錄入的公平與公正。

第四章評價實施

第十八條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包括基本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評價。

1.基本信用評價:指監理企業向市監理協會提出信用評價申請後,由市監理協會隨機抽取專家組成的評價專家組,依據經核查後的監理企業申報材料,對其基本信用進行的評價打分,形成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基本信用得分。

基本信用評價的基本得分滿分70分。其中:企業運營保障體系20分,佔權重的28.

57%;社會信用記錄15分,佔權重約21.43%;以往工程監理業績25分,佔權重約35.71%;以往工程監理服務收費10分,佔權重約14.

29%。當申請企業基本信用評價得分≥60分時為合格,方可繼續進行年度信用評價。對於基本信用評價得分<60分的申請企業,不得進行年度信用評價,需經整改後重新提出信用評價申請。

2.年度信用評價:指在監理企業基本信用評價合格的基礎上,市監理協會評價專家組對隨機選取的申請企業的1~3個監理專案進行評審核查和評價打分,並結合市監理協會採集、認定的上一年度申請企業的良好行為資訊、不良行為資訊,以及履約評價資訊,按本細則規定方法對監理企業進行的綜合評價,最終形成監理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信用評價是否合格的結論。

第十九條年度信用複核評價。是指監理企業在取得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合格證書的後續年度的每年12月30日前,自願向市監理協會申請進行基本信用和年度信用的複核評價,由市監理協會按照前述初次年度信用評價的規定做法,分批對申請的監理企業進行基本信用和年度信用進行的複核評價,並形成監理企業的當年度的年度信用評價是否合格的結論。

第二十條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合格標準: 「基本信用評價得分+良好行為得分+不良行為扣分+履約評價得分≥100分」,否則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程式:

1.申報。監理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自主決定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和年度信用複核評價的申請時間,並提交信用評價的申請材料,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附件一),所有申請材料應按照規定的順序編目並裝訂成冊。

2.核查。市監理協會秘書處對監理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處理,確認符合信用評價條件的,提請市監理協會隨機抽取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評價。

3.評價。由市監理協會隨機抽取組成的專家組,按照附件的評價標準要求,根據經市監理協會秘書處核查的企業申報材料,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價打分,並給出基本信用評價是否合格的結論。

當基本信用評價結論為不合格時,終止評價,由申請企業整改後重新提出信用評價申請;當基本信用評價結論為合格時,繼續對隨機選取的申請企業的1~3個監理專案進行評審核查和評價打分,並結合市監理協會採集、認定的上一年度申請企業的良好行為資訊、不良行為資訊,以及履約評價資訊,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最終給出申請企業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是否合格的評價結論。

4.公示暨公告。市監理協會將申請企業初次年度信用評價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是否合格的評價結論在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或異議經核查不成立的,市監理協會將評價結論為合格的監理企業名單公告於市監理協會**,並發給有效期為1年的初次年度信用評價合格證書或年度信用複核評價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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