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專案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辦法

2021-03-04 03:04:30 字數 4718 閱讀 8389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專案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鐵總建設[2014]86號)

現將《鐵路建設專案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鐵路建設專案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條件、扣分標準及公布期限

2.鐵路建設專案監理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

3.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相關計分及排序原則

4.建設單位評價結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鐵路建設市場誠信機制,激勵監理企業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提高監理工作質量和水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

第三條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總公司組織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合同履約情況的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c**。

第四條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每半年為乙個評價期,建設專案初步驗收後下一評價期不再參加評價。在評價期內,監理工作實施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一般不納入本期信用評價範圍,只對該監理企業不良行為進行認定、公布,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直接評定為c級。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將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有關事宜納入監理合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評價。

第六條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承擔評價結果公示及公布工作。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承擔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初步彙總工作。

第八條鐵路局和鐵路公司負責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設專案評價工作,實施委託代建的建設專案由代建方負責評價。

第九條鐵路局和鐵路公司應成立相應評價機構,負責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滿分為300分,基礎分為290分,最終得分為從基礎分減去不良行為扣分,再加上標準化管理績效考評得分(以10分為限)。

第十一條監理企業標準化管理績效考評方式分為達標考評和創優考評。建設單位應依據總公司《關於深化鐵路建設專案標準化管理的指導意見》(鐵總建設〔2013〕193號)制定建設專案監理企業標準化管理績效考評標準,將考評事項納入合同,依據合同組織考評。

達標考評是指在監理企業上場後半年內對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考評,包括體系建設、資源配置、設施保障和過程管理等方面,考評指標採用合格制,對考評合格的在當期信用評價中加5分(在建專案第一次考評為達標考評)。創優考評在專案實施階段達標考評合格後每半年進行一次,以達標考評指標為基礎,對達標考評合格的監理企業標準化體系運**況、管理績效進行量化打分,對考評優秀的監理企業在當期信用評價中加10分。

對達標考評不合格或創優考評達不到優秀等級的監理企業不予加分。

評價期內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監理企業,監理專案標準化管理達標考評不得評為合格,創優考評不得評為優秀。

第三章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監理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是指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理企業及其監理人員,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或合同約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十三條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和重大不良行為。凡監理工程發生重大及以上等級質量安全事故、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等為重大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認定詳見附件1,其中公布期限後標註「*」的為重大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根據現場檢查及有關單位反映的情況,對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鐵路局為建設單位的建設專案,鐵路局和專案管理機構均有認定不良行為的責任,凡發現不良行為均應及時進行認定。鐵路局檢查發現的不良行為,應在認定後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專案管理機構和監理企業。

第十六條總公司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舉報調查核實時,對發現問題中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直接認定並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由建設單位納入當期評價結果。

建設單位和區域監督站認定結果不一致時,由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認定;建設單位和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認定結果不一致時,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認定。

第十七條總公司有關部門在對建設專案進行各類檢查時,對發現問題中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書面認定建議通報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由其確認後納入不良行為記錄,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

第十八條國家有關部委將建設專案稽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轉給總公司後,總公司有關部門應立即將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問題轉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由其確認後納入不良行為記錄,認定結果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

第十九條現場記錄的不良行為和建設單位收到的監督機構認定的不良行為,建設單位應在當天通過建設專案管理資訊系統對認定記錄及整改要求進行公示;依據調查、檢測或處理結論記錄的不良行為,在收到書面認定結果或調查、檢測或處理結論明確後3日內進行記錄並公示;未使用建設專案管理資訊系統的專案,應在建設單位專案管理機構駐地張貼公示。

公示情況同時書面通知被公示監理企業,公示期為5日。

第二十條公示期滿且沒有申訴的自動確定為不良行為。公示期間,被公示具有不良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屬於建設單位認定的不良行為,由建設單位組織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屬於監督機構認定的不良行為,由原認定單位組織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

經核實申訴理由不成立的自動確定為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同一項不良行為不得重覆記錄。

第二十二條監理合同主體為聯合體的,發生不良行為時,對聯合體責任方、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直接責任人進行記錄。

聯合體監理發生一般不良行為時,屬於聯合體牽頭方責任的,僅記錄聯合體牽頭方不良行為並扣分;屬於聯合體參與方責任的,記錄聯合體責任方不良行為並扣分,同時對聯合體牽頭方按責任方扣分的20%扣分,對聯合體其他參與方不予扣分。發生重大不良行為時,同時記錄責任方和聯合體牽頭方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鐵路局專案管理機構應在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30天內,將包括不良行為內容、合同主體、責任主體及主要責任人、確定情況等內容書面報送鐵路局。

第二十四條鐵路局和鐵路公司應於每季度首月前5日內將上季度的一般不良行為書面報送所在區域監督站,報**式見附件2。區域監督站應在每季度首月前10日內,將上季度不良行為書面報送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

發生重大不良行為且能夠即時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記錄、公示、確定,確定後2日內報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需要進一步調查確認的,應待調查結果確定後按程式進行認定和報送。報送內容應包括不良行為內容、等級、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應按規定對不良行為在鐵路建設工程網進行公布,並轉交鐵道工程建設協會在其**上公布。

第二十六條被公布有重大不良行為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人員,由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通知鐵道工程建設協會,由其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並及時在鐵路建設工程網和鐵道工程建設協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對記有重大不良行為的監理人員和已有不良行為記錄,在公布期限內被再次記錄(公布期限將累加計算)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應要求其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原建設專案從事監理或其他工作,5日內離開該現場監理機構,並在公布期限內不得在總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設專案中從事建設活動。對不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的監理人員,自公布之日起終身禁止在總公司管理的建設專案中從事建設活動。

第二十八條監理企業和監理責任人在不良行為公布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設單位應通知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視情況延長公布期限,並納入下一期信用評價。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時,應嚴格審查擬上場監理人員名單,嚴禁有不良行為的人員在公布期內參與專案監理工作。

第四章結果彙總

第三十條信用評價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評價得分排名最後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為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評價得分排名為其他名次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

僅在1個建設單位承擔監理任務的,只在建設專案和建設單位內進行評價,不參加全路評價計分,全路信用評價結果視為b級,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按規定直接評為c級。

第三十一條在鐵路建設專案中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監理企業,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價為c級,不再參加本建設專案、本建設單位和總公司的計分及排名,在本建設單位的其他專案和其他建設單位仍對其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鐵路局專案管理機構應按附件3計算監理專案信用評價得分,公示3日後上報鐵路局,並書面通知所有被評價單位和區域監督站。公示期間允許被評價單位提出申訴。

鐵路公司也按此要求進行計算、評級分類和公示。

第三十三條鐵路局、鐵路公司彙總本建設單位內監理企業專案信用評價結果,於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兩次將評價結果按附件4格式報送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

第三十四條區域監督站應對建設專案管理機構信用評價組織工作、不良行為認定、評價過程、申訴處理等進行監督,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提交監督報告。

第三十五條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根據建設單位上報的評價結果,按附件3計算全路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彙總得分,從高到低進行初步排名,並將初步排名結果報送總公司建設管理部。

第三十六條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存在得分相同情況的,以參評專案數量多的監理企業排名在前;參評專案數量相同的,以評價期內參評的高速鐵路數量多的監理企業排名在前。

第三十七條在評價期內,已經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質量原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等級質量事故,負有責任的監理企業直接評為c級。

第三十八條總公司建設管理部會同監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監督總站共同對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初評結果進行審核。評價結果經總公司批准後,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在鐵路建設工程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布評價結果。

監理企業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異議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會同監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監督總站共同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提出異議的監理企業。

第五章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評價為a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自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給予1次投標加分,加分值為2分。一年內連續兩次評為a級的企業,增加1次投標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乙個評價期內使用。投標加分由a級監理企業自行選擇標段申請使用。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加分後,將監理企業加分情況報總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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