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號鐵路建設專案類變更設計問責暫行辦法

2023-01-15 10:36:03 字數 2564 閱讀 2966

鐵建設[2007]111號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追究引起ⅰ類變更設計有關單位的責任,嚴肅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依據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投資及鐵道部與其他投資方合資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其他鐵路建設專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ⅰ類變更設計問責,是指對引起ⅰ類變更設計的參建單位和ⅰ類變更設計中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

第四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加強管理,提高勘察和外業調查工作質量,加強設計、審核工作,減少各類設計變更。

第五條鐵路局成立在鐵路局主管負責人領導下的,以專案管理機構負責人為組長、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的建設專案變更設計領導小組;客運專線公司成立由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為組長的建設專案變更設計領導小組,加強對勘察設計工作的管理,減少各類變更設計。ⅰ類變更設計問責有關事宜應納入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對參建單位和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第六條鐵路建設專案除建設方案、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則上不得發生ⅰ類變更設計。發生ⅰ類變更設計時,屬於建設單位原因的,追究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屬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無償進行變更設計,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施工單位原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由於變更設計增加的工程及相關費用。

第七條因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包括:

1.按鐵道部規定需要建設單位落實外部條件、及時簽訂協議,而建設單位未落實,在實施過程中引起變更設計的;

2.調查資料不充分,盲目簽訂外部協議,引起變更設計的;

3.未按規定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引起變更設計的;

4.未嚴格執行鐵道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導致工期延長或增加投資的;

5.其他因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變更設計。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包括:

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誤,工程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2.外業調查失誤,拆遷物性質出現變化或拆遷數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3.設計錯誤、遺漏,或工程措施不當的;

4.因勘察設計工作失誤,再次造成ⅰ類變更設計的;

5.其他勘察設計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

第九條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包括:

1.未認真進行施工圖現場核對,或發現施工圖與現場不符而不通知監理、建設和勘察設計單位的;

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當,或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第十條 ⅰ類變更設計必須嚴格執行《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按照「先批准,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的原則處理變更設計,鐵道部對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是指:

1.違反「先批准,後變更;先設計,後施工」原則,未經批准同意變更施工的或未經授權同意變更施工的;

2.授意設計單位違反變更設計劃分原則,拼湊或拆分ⅰ類變更設計的;

3.利用ⅰ類變更設計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修改建設標準的;

4.不按規定及時組織研究、初審、上報ⅰ類變更設計,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5.不認真分析ⅰ類變更設計責任或責任劃分有重大錯誤的;

6.不認真核定工程數量和概算編制原則,報送變更設計投資額有較大錯誤的;

7.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是指:

1.未經原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批准進行施工圖設計,並交付施工的;

2.違反變更設計劃分原則,拼湊或拆分ⅰ類變更設計的;

3.弄虛作假或與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相互串通,虛報ⅰ類變更設計的;

4.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是指:

1.與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的;

2.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並施工的;

3.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是指:

1.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的;

2.未經批准或授權擅自同意變更施工的;

3.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提議單位提出ⅰ類變更設計提議後,建設單位變更設計審查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研究,確定變更設計型別、分析變更原因、認定責任及責任單位、提出費用處理方案和變更設計檔案,按規定上報批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報送的ⅰ類變更設計檔案如未達到規定深度,或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析變更設計原因、認定責任及責任單位、提出費用處理方案,原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重新補充材料後再行上報,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原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在ⅰ類變更設計審查時,應會同建設、計劃司確定變更責任、責任單位和費用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會簽報批。

第十八條鐵道部相關部門在檢查工作中發現ⅰ類變更設計違規行為的,應當即責令建設單位改正,並通報鐵道部計劃司、財務司、建設司、鑑定中心。

建設單位如發現參建單位違規處理ⅰ類變更設計的,應當即責令參建單位改正,並向鐵道部計劃司、財務司、建設司、鑑定中心報告。

第十九條對設計單位在處理ⅰ類變更設計中的違規行為,由鑑定中心組織鐵道部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由建設司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牽頭成立調查組,對其他參建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鐵道部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調查組的主要職責是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出具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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