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4-21 22:01:36 字數 4646 閱讀 1173

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專案變更

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建設[2012]253號)

現將修訂後的《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設〔2005〕146號)、《鐵路建設專案ⅰ類變更設計問責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11號)、《關於調整重大複雜ⅰ類變更設計審查程式的通知》(鐵建設函〔2009〕633號)同時廢止。其他涉及變更設計檔案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標準

2.變更設計建議書

3.變更設計會審紀要

4.變更設計通知單

鐵道部2023年10月30日

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管理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及限額以上更改專案,其他鐵路建設專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變更設計,是指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施工圖審核合格後至工程初步驗收合格後半年以內變更設計的活動。施工圖階段需要對初步設計批覆的重大內容調整的,包括施工圖預算超出初步設計批覆總概算的,比照ⅰ類變更設計程式報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批准。

第四條變更設計必須堅持「先批准、後實施,先設計、後施工」原則,嚴格依法按程式進行變更設計,嚴禁違規進行變更設計。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變更設計的管理,勘察設計單位應提高初步設計、施工圖質量,切實減少變更設計,各參建單位應互相配合,初步設計審查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變更設計工作,確保建設專案正常推進。

第六條變更設計必須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在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時,嚴格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建設、投資管理規定控制工程投資。

第二章變更設計分類

第七條鐵路建設專案變更設計分為ⅰ類、ⅱ類。

第八條對初步設計審批內容進行變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ⅰ類變更設計。

1.變更批准的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設規模是指工程範圍,車站(段、所)規模;

主要技術標準是指鐵路等級、正線數目、設計行車速度、線間距、最小曲線半徑、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牽引種類、機車型別或動車組型別、牽引質量、到髮線有效長度、閉塞型別或行車指揮方式與旅客列車執行控制方式、建築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覆的線路、站位、重點橋渡、站房建築方案、重要環水保措施等(詳見附件1)。

2.變更初步設計批覆主要專業設計原則的。

3.調整初步設計批准總工期的。

4.建設專案投資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的。

5.國家、鐵道部相關規範、規定重大調整的。

第九條除ⅰ類變更設計外的其他變更設計為ⅱ類變更設計。

第十條 ⅰ類變更設計以變更設計原因劃分,一項變更設計原因為乙個變更設計。

ⅱ類變更設計以工點劃分,同一工點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變更為乙個變更設計。同一工點中的不同變更內容、同一病害型別的不同工點、同一變更內容的不同段落應分別劃分為不同的變更設計,嚴禁合併或拆分變更設計。

第三章 ⅰ類變更設計程式

第十一條 ⅰ類變更設計程式分為提出變更設計建議、會審變更設計方案、編制變更設計檔案、初審變更設計檔案、批准變更設計檔案、審核下發變更施工圖等。

第十二條提出變更設計建議

施工圖審核合格並交付後,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單位均可就設計檔案中符合ⅰ類變更設計條件的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建議,變更設計建議應在變更內容實施前提出,並填寫《變更設計建議書》(附件2)。

第十三條會審變更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就ⅰ類變更設計建議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研究會審,詳細分析變更設計原因,研究提出變更設計類別及變更設計方案,確定責任單位及費用處理意見,形成由參審人員簽字的《變更設計會審紀要》(附件3)。

建設單位應履行內部程式,對《變更設計會審紀要》的主要內容進行確認,需要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式的應履行決策程式。

第十四條建設專案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處理的變更設計,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方案,並進行應急處理,屬於ⅰ類變更設計的同時按規定向鐵道部有關部門報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鑑定中心、工管中心現場確定變更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先按確定的方案進行施工準備和應急處理。

第十五條編制變更設計檔案

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鐵道部相關規定和《變更設計會審紀要》以及確定的安全應急方案編制變更設計檔案,ⅰ類變更設計檔案應包括變更設計原因、變更設計方案及工程數量和概(預)算,原設計方案及工程數量和概算,有關原設計檔案和變更設計圖紙,經濟技術比較資料和分析說明;ⅰ類變更設計的設計深度為初步設計深度,其中工點按初步設計階段的重點橋渡、重點隧道等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ⅰ類變更設計檔案一般應在會審紀要下發後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ⅰ類變更設計檔案完成時間由建設單位商勘察設計單位確定。

第十六條初審變更設計檔案

建設單位應對ⅰ類變更設計檔案進行初審,涉及環水保的重大問題的變更設計,應先向鐵道部環保水保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再形成初審意見連同i類變更設計檔案一併報送鐵道部。

第十七條批准變更設計檔案

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收到ⅰ類變更設計檔案後,應盡快組織現場核實,提出明確要求。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覆;需要補充資料的部分,應及時提出補充要求,並在資料補充後20個工作日內另行批覆。

第十八條審核下發變更施工圖

建設單位根據ⅰ類變更設計批覆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圖並組織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的施工圖隨同《變更設計通知單》(附件4)下發施工及監理單位,並就非施工單位責任的部分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補充協議。

第四章 ⅱ類變更設計程式

第十九條 ⅱ類變更設計程式分為提出變更設計建議、進行現場核實、確定變更設計方案、審核下發變更施工圖等。

第二十條提出變更設計建議

施工圖審核合格並交付使用後需進行ⅱ類變更設計的,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等均可提出變更設計建議,填寫《變更設計建議書》,並詳細說明ⅱ類變更設計理由。

第二十一條進行現場核實

建設單位收到《變更設計建議書》後,應組織現場核實確認,對現場現狀進行照相攝影,對照變更設計建議客觀提出核實確認意見,確認人在確認意見上簽名。簽名後的確認意見和影像資料納入變更設計檔案保管。

第二十二條確定變更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變更設計建議及現場確認結果進行會審,詳細分析變更設計原因,研究確定變更設計方案並確認變更設計分類,確定責任單位及費用處理意見,形成由參審人員簽字的《變更設計會審紀要》。

建設單位應履行內部程式,對《變更設計會審紀要》的內容進行確認,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簽署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危及安全的ⅱ類變更設計,建設單位應在現場組織確定變更設計方案,按確定的方案先進行施工準備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核下發變更施工圖

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按確定的變更設計方案編制施工圖。勘察設計單位一般應在《變更設計會審紀要》下發後10日內完成施工圖。

建設單位應組織對施工圖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合格的施工圖隨同《變更設計通知單》下發施工及監理單位。

第五章變更設計費用

第二十五條 ⅰ類變更設計概算由勘察設計單位按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編制原則編制,並對工程數量和費用進行增減對照,按規定報送鐵道部審批。

ⅱ類變更設計引起的工程費用由勘察設計單位按變更設計的工程數量、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和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編制原則編制,建設單位組織審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費用在預備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因責任原因引起的變更設計,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施工單位按規定承擔變更設計造成的損失;屬於勘察設計單位責任的,由勘察設計單位無償承擔變更設計的勘察設計工作並按規定承擔變更設計造成的損失;屬於建設方責任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變更設計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非責任原因的變更設計,屬於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屬於風險包乾範圍的,按風險包乾相關規定處理;其他變更設計增減工程費用,除相關規定外,由建設單位承擔,相關事宜在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八條非責任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勘察設計費按變更設計批覆支付;責任原因引起的ⅰ類變更設計,勘察設計費由責任單位承擔。

ⅱ類變更設計不另計取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九條對變更設計中節約投資的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和鐵道部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變更設計履行審批程式並經批准的,其費用方可納入專案概算;未履行審批程式並經批准的,其費用不得納入專案概算。

第六章變更設計管理

第三十一條初步設計審查部門負責i類變更設計審查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i類變更設計審查;對i類變更設計情況進行檢查、統計、分析,提出改進勘察設計管理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工管中心應加強對建設單位變更設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建設單位考核內容,對變更設計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建議。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變更設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制訂變更設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程式和工作標準,落實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協管部門、責任人員,建立考核制度並實施考核。定期對ⅱ類變更設計及預備費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分年度報鑑定中心,抄計畫、建設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完善內部勘察設計及變更設計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質量,避免i類變更設計,減少ⅱ類變更設計。應合理、系統、及時進行變更,減少工程損失和工期延誤,同時要防止因工作失誤再次造成變更設計。不得在變更設計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其他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圖現場核對和施工過程中地質資料確認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理人員和建設單位提出;積極參與變更設計方案研究,嚴格按照變更設計施工圖組織施工;不得在變更設計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未經批准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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