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鐵道部令第26號

2021-03-03 20:37:59 字數 3736 閱讀 2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命令第26號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實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高鐵路勘察設計水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是指推薦建設方案,查明、分析、評價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工程地質條件,對技術、經濟、環境、土地利用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設計檔案,以及現場配合的活動。

第四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的指導思想,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鐵路發展目標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資源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貫徹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建設理念,採用先進的運輸管理模式,使用先進、成熟、經濟、適用、可靠的技術、工藝、裝置和材料,提高鐵路建設水平,提高鐵路運輸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七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節約能源和土地,重視防災減災和運輸安全工作,保護文物。

第八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執行鐵路主要技術政策和鐵路建設程式,先勘察、後設計。

第九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和主要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在批准的資質和資格範圍內從業。

第十條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鐵路專案勘察設計單位質量信譽評價制度。

第二章勘察設計程式

第十一條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在專案決策階段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實施階段應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小型專案或工程簡易的專案,可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案立項的依據,根據國家批准的鐵路中長期規劃,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社會、經濟和運量調查、現場踏勘,系統研究專案在路網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作用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初步提出建設方案、規模和主要技術標準,對主要工程、外部環境、土地利用、協作條件、專案投資、資金籌措、經濟效益等初步研究後編制,論證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檔案是專案決策的依據,根據國家批准的鐵路中長期規劃或專案建議書開展初測,進行社會、經濟和運量調查,綜合考慮運輸能力和運輸質量,從技術、經濟、環保、節能、土地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論證,對建設方案、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等進行比較分析後,提出推薦意見,進行基礎性設計,提出主要工程數量、主要裝置和材料概數、拆遷概數,用地概數和補償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建設工期和投資估算,進行經濟評價後編制,論證建設專案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數量和投資估算要有較高的準確度,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使用土地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四條初步設計檔案是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的主要依據,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定測、現場調查,通過區域性方案比選和比較詳細的設計,提出工程數量、主要裝置和材料數量、拆遷數量、用地總量與分類及補償費用、施工組織設計及工程總投資後編制。 初步設計檔案應滿足主要裝置採購、徵地拆遷和施工圖設計的需要。 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一般不應大於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靜態投資。

第十五條施工**件是工程實施和驗收的依據,根據審批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編制,為工程建設提供施工圖、表、設計說明和工程投資檢算。 建設專案施工圖投資檢算不得大於批准初步設計概算,因特殊情況而超出者,須報初步設計批准單位批准。

第十六條各階段勘察設計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將本階段工作推到下一階段進行。

第三章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七條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在決策階段一般通過方案競選方式選擇下一階段勘察設計單位。其他必須招標的建設專案,由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通過方案競選或招標選定專案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決策階段選擇總體勘察設計單位的建設專案,建設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專案完整性、系統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設計階段對建設專案按段落、工點或專業等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初步設計階段已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專案,施工圖階段不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專案,可以對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裝置、材料的採購,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建設專案,初步設計階段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二十條鐵路建設工程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應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承擔專案的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和能力、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以及勘察設計費**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專案方案競選中選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管理單位要求提供詳細的勘察設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鐵路建設專案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合同約定完成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應明確建設專案的主要技術標準、建設規模、建設方案等建設目標,同時確定勘察設計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為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能夠保證勘察設計質量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五條中標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完成工程建設專案的主要勘察設計業務。經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書面批准,方可將一些專業勘察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並對分包的勘察設計業務的質量負責

第四章工程勘察

第二十六條勘察工作是設計工作的依據,是保證建設質量的基礎,鐵路建設必須重視勘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鐵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測、定測。工程地質條件複雜的地段和工點,應在相應階段加深地質勘察工作。

第二十八條初測主要查明線路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區域地質條件、推薦方案和主要比較方案的地質條件。初測資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定測主要核實方案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詳細查明方案的地質條件,為各類建築物提供地質資料。

定測成果是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鐵路工程地質勘察實行綜合勘探,通過加強地質測繪工作,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應用多種地質勘探方法,相互驗證和綜合分析,提高和保證工程勘察質量。

第三十條鐵路勘察實行勘察大綱審查制度。勘察單位應依據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意見、規程規範編制勘察大綱,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對勘察大綱組織審查。審查後的勘察大綱為工程勘察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鐵路勘察實行監理(或諮詢)和勘察成果驗收制度。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單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綱對勘察進行監理(或諮詢),應組織對勘察資料和勘察報告進行驗收,對實際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進行審核。 勘察監理工作必須與勘察工作同時進行。

第三十二條勘察單位應加強管理,科學合理地編制勘察大綱,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勘測細則作業,加強過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監理(或諮詢)的檢查,保證勘察工作達到規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實、準確,滿足設計要求。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約定解決勘察工作的外部環境問題,協調解決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勘察工作提供條件,同時對勘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勘察單位要加強對經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對分包勘察業務質量負責。

第五章設計檔案編制

第三十五條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檔案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編制:

一、鐵路路網規劃;

二、專案批准檔案;

三、設計階段對應的勘察成果;

四、鐵路主要技術政策;

五、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六、鐵路設計規程規範;

七、鐵路工程建設設計檔案編制規定;

八、設計合同。

第三十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做好經濟和社會調查,掌握區域運輸需求、區域交通運輸結構現狀和規劃、鐵路運輸需求,在徵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設專案的近、遠期客貨運量和運輸組織方案的推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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