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2021-03-04 05:25:04 字數 4306 閱讀 41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託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諮詢等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專案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等實施。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託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並考核監督站的工作;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資訊,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並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況;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並定期公布;9.按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10.完成鐵道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資訊,交流監督工作情況;3.參加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7.按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一十條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1.崗位責任制;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3.監督檢查制度;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資訊報告制度;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7.委託監督檢測管理制度;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10.廉政工作制度;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一十一條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一十二條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徵求監督總站意見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於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階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監督人員任職條件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梁、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於1人。

第十七條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於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專案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專案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於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製並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並交回監督總站登出;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後頒發監督證。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並登報宣告作廢後,按有關規定補發;6.監督證不得轉借、塗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並報監督總站批准後,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製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1.違反監督程式實施監督的;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後果的;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監督程式

第二十一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專案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專案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專案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1.建設專案審批檔案的影印件;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專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影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4.已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目錄等。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專案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畫》(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畫,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3.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專案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並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註明。

檢查結束後,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專案,適時安排複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專案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後進行複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第二十八條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後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託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並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資訊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資訊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路的監督資訊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資訊。

第三十條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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