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建設專案衛生預評價規範

2021-06-21 09:58:42 字數 4537 閱讀 6955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加強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的預防性衛生監督,保證建設專案衛生預評價工作的質量,使工業企業的建設達到衛生要求,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續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工業企業建設專案(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衛生預評價。

第1.0.3條衛生預評價是指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對各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的全過程進行衛生學審查與評價。

第1.0.4條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第1.0.5條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範要求編寫工業衛生篇章。

第1.0.6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規範要求,對工業企業建設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保證建設專案中的一切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工業衛生「三同時」),以使之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本規範涉及的工業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754-8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中劃分的型別分類。

第2.1.2條本規範可行性研究階段衛生審查必須遵循城鄉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方針,對工業、居住、文教衛生、商業、倉儲、運輸等功能分割槽進行全面規劃,防止或減輕工業汙染因素對城鄉的汙染和危害,保護居民健康。

第2.1.3條工業企業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設有工業衛生篇章。

第2.1.4條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列入建設專案投資估算。

第2.1.5條工業企業與衛生防護設施有關的房屋建築工程費用,應包括在建設專案建築工程費用內。

第二節廠址選擇

第2.2.1條根據工業企業建設專案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徵、有害因素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的規劃與現狀,以及水文、地質、氣象和人群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依據我國現行的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等法規、標準進行工業企業選址。

第2.2.2條廠址選擇應防止工業粉塵、有害氣體、工業廢水、固體廢棄物和物理因素等,對居民的生活、學習、文體活動環境的汙染,保護居民身體健康。

第2.2.2.1條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以保證居住區受汙染的機會最少。

第2.2.2.2條產生有害氣體、惡臭、煙、霧、粉塵以及雜訊、振動、微波輻射等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和居住區邊緣建廠。

第2.2.2.3條屬於第

一、二類開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業企業不得設在市區內。

第2.2.2.4條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不應在飲用水源上游建廠,防止工業廢水的排放汙染水源,保證下游最近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地面水質衛生要求。

第2.2.2.5條固體廢棄物堆放和填埋場應避免選在廢棄物易滲漏、揚散、流失的場所以及飲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汙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條工業企業和居住區之間應設定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國家標準gb11654~11666及與此相關的國家標準實施。

第2.2.4條在同一工業區內布置不同衛生特徵的工業企業時,應避免互相干擾。

第2.2.5條食品工業和精密電子儀表工業應設在環境潔淨,綠化條件好,水源清潔的區域。

第三節總平面布置

第2.3.1條工業企業的生產區、生活區、居住區、生活飲用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排放點、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以及各類衛生防護、輔助用室等工程用地,應兼顧其各自的功能同時規劃,布置原則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以及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2.3.1.1條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汙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散發有害物和產生有害因素的車間,應位於相鄰車間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2.3.1.2條生產區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工藝流程及各車間的生產特點,有害物質的毒性類別,有害因素的特徵,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生產性質及各車間的聯絡等因素分割槽合理布置。

第2.3.1.3條產生高雜訊的車間與低雜訊的車間應分開布置,主要雜訊源應布置在廠區的邊緣地帶,應遠離廠前區和生活區。

第2.3.2條在布置產生劇毒物質、高溫以及強放射性裝置的車間時,同時考慮相應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和裝置的配套。

第四節衛生防護設施

第2.4.1條產生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裝置,應盡可能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和隔離措施,避免直接接觸,採取遠距離操作。

第2.4.2條根據生產工藝和有害物質特性,採取防塵防毒區域性通風和全面通風措施,控制有害物質的擴散,使車間空氣中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第2.4.3條從發生源經區域性排氣裝置排出的有害物質必須通過淨化裝置處理後,才能排入大氣,保證進入大氣的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已頒布的各類廢氣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

第2.4.4條車間的防高溫、防寒、防濕的技術措施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作業地點溫度、濕度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2.4.5條盡可能選用低雜訊、低振動的工藝過程和裝置代替強振動、高雜訊工藝過程和裝置,如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取消聲、隔聲、吸聲、減振以及綜合控制措施,符合國家雜訊標準的要求。

第2.4.6條生產裝置採用放射性同位素儀表時,在不影響儀器儀表效能的條件下,宜採用輻射強度和能量較低的放射性同位素作放射源,應密閉放置,並設安全標誌。

第2.4.7條車間的放射衛生防護以及其它各種物理因素的防護,應按gb8702《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470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10437《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gb10435《作業場所雷射輻射衛生標準》等規定執行。

第2.4.8條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2.4.9條工業企業的固體廢棄物,應採取綜合利用措施,對有害固體廢棄物必須進行處理和處置,消除或控制其對人群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初步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建設專案一般情況、設計說明書及圖紙資料,其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工業衛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內容為:

a.設計中所遵循的國家及地方的衛生法規、標準、規範和規程。

b.建設專案的用途、生產性質、設計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工藝流程,生產裝置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

c.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部位、存在的形態、主要的理化性質和毒性及危害的範圍和程度。

d.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所採用的建築設計和勞動衛生防護措施及預期效果。但對於因工藝或裝置本身存在的難以克服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要進行說明並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e.根據生產特點和衛生級別、職工人數及構成,設定生活衛生設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衛生室、廁所、醫療室和工業衛生室及其裝置。

f.寫明用於工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經費概算及佔工程投資總額的比例。

g.存在問題。

第3.1.2條凡不經可行性研究階段而直接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專案,初步設計中須按第2.2.1-2.2.4條進行廠址選擇的衛生學預評價。

第3.1.3條初步設計經衛生學預評價後,須由衛生監督部門簽署衛生監督文書「建設專案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附錄d)。

第3.1.4條建設專案中用於衛生防護設施及生活衛生設施的經費,必須在初步設計中編制專項概算,列入建築專案總概算內。

第二節總平面布置

第3.2.1條廠區總平面布置應作到功能分割槽明確。生產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前區和生活區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將輔助生產區布置在二者之間。

第3.2.2條建設專案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應將汙染危害最大的設施布置在遠離非汙染設施的地段,合理確定其餘設施的相應位置,避免相互影響和汙染。

第3.2.3條生產區內應將熱加工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塵的車間與產毒的車間分開布置,高雜訊車間應布置在遠離生活區的廠區邊緣。

第3.2.4條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和廠前區和生活區之間應設有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第三節廠房和裝置布局

第3.3.1條廠房建築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採光,建築物的間距一般不得小於相對兩個建築物中較高建築物的高度。

第3.3.2條高溫車間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角度不得小於45度。

第3.3.3條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採取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產生振動和雜訊的車間牆體應加厚,隔音室的天棚、牆體、門窗應符合隔聲吸聲要求。

第3.3.4條產生電離輻射的放射性工作場所應設在單獨建築物內或建築物的一端,並要有足夠的建築面積,按放射場所的有關規定布局。

第3.3.5條在同一廠房內同時存在塵、毒、物理因素等多種職業危害因素時,應根據不同職業危害的種類和程度分別布置,產生塵毒危害的裝置應布置在車間的下風側。

第3.3.6條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和工業窯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牆側窗附近。

第3.3.7條採用區域性排氣罩的生產裝置應布置在不產生干擾氣流的位置,產生有害氣體的各種工業用槽應靠近車間的外牆。

第3.3.8條產生振動、雜訊、電離輻射或非電離輻射的裝置應布置在車間的一端。

第3.3.9條多層建築的廠房內,產生振動、雜訊的裝置應布置在底層,而產生高溫或有害氣體的裝置則應布置在高層。

第四節衛生防護設施

第3.4.1條產生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產裝置必須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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