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際網路廣告活動監管有關問題的解答

2021-06-21 09:56:38 字數 1503 閱讀 1811

結合目前本市網際網路廣告監管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根據《廣告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涵義

目前我國廣告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廣告未直接作出明確的定義,根據《廣告法》對商業廣告的基本定義以及網際網路的發展現狀和趨勢,網際網路廣告應是指廣告主以品牌(形象)傳播、商業推廣為目的,自行或委託他人通過網際網路發布的包括網頁、郵件、互動等形式在內的商業資訊傳播。

百度等搜尋**的競價排名行為符合以上特徵,構成商業廣告。

二、關於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主體的確認

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利用門戶**(如「上海**」、「東方網」)、專業**(如「導醫網」、「太平洋電腦」)發布廣告。此類廣告活動中,有明確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般是廣告發布者。

二是利用企業自有**對企業自身商譽、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此類廣告活動中,**既是廣告發布者也是廣告主。三是以廣告聯盟形式承接廣告業務並**在不特定**上發布廣告,如「谷歌推廣」、「百度推廣」等廣告。

此類廣告活動中,「谷歌推廣」、「百度推廣」等廣告聯盟構成廣告經營者,而提供**發布的不特定**構成廣告發布者。

鑑於《廣告法》所指的廣告發布者不包括個人,對於個人設立的互聯**(**備案人為自然人)目前暫不能按照廣告發布者認定。

三、關於網際網路廣告活動的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八條規定,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際網路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積極配合有關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廣告整治力度的通知》(工商廣字〔 2009〕177號)明確,對網路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管,以工業和資訊化部**許可、備案資訊為準,由**主辦者所在地工商部門對網路廣告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無備案資訊的**,由**ip伺服器所在地工商部門進行管轄。

本市工商部門發現本市許可、備案的互聯**上的違法廣告,但沒有管轄權的,應向市局報告,市局可本著有利於查處的原則酌情確定具體辦案機關。

四、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取證

鑑於網路廣告內容的無紙化特徵,其電子文件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一旦違法案發,當事人可能在網上將違法內容刪除,因此辦案部門必須在證據尚未滅失的情況下盡快進行電子證據的儲存,並通過當事人確認或公證機關公證後確定電子證據,將電子證據與詢問筆錄等其他傳統書面證據結合運用(具體取證方法可參考oa系統廣告處網頁《網際網路違法廣告取證簡要步驟》)。

五、關於網際網路廣告費用的計算

問題二所指的第

一、第三種情形,一般具有明確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相關的廣告合同和廣告費用支付憑證,可根據合同和支付憑證確定廣告費用。

問題二所指的第二種情形即**自設性宣傳廣告,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尚無明確的計算口徑。對其廣告費用較難確認和計算的,若廣告內容涉及虛假的,建議按《反不正當競爭法》或《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定性查處;若廣告內容涉及違禁的,則因廣告費用計算問題較難按照《廣告法》作進一步行政處罰,目前暫以行政指導等方式為主,嚴重違禁的,可將有關情況速告市局廣告處,由市局廣告處提請通訊管理部門或網路宣傳管理部門關閉其**或刪除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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