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

2021-03-04 04:41:21 字數 4684 閱讀 9141

鐵道部檔案

鐵建設【2011】183號

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信用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鐵路局,各鐵路公司(籌備組):

為完善鐵路建設市場誠信機制,激勵施工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現場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現將修訂後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鐵建設〔2009〕40號)同時廢止。

各建設單位要嚴格按本辦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規範管理,切實做好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保證鐵路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進行。對在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將按照鐵道部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各施工單位要正確對待施工信用評價工作,積極推行標準化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通過自身實力贏得好的信用評價等級,共同推進鐵路建設信用體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鐵路建設市場誠信機制,激勵施工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現場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家及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鐵道部組織大中型鐵路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合同履行、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信用評價物件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級資質及一級資質企業;特級資質企業的子公司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對其進行評價,鐵道部彙總時僅對該特級資質企業進行評價。集團公司簽訂合同的,直接對集團公司進行評價。

第四條信用評價結果分a、b、c三個等級。評價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評價得分排名最後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為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評價得分排名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

第五條信用評價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照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式進行,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對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評價內容

第七條信用評價綜合考慮施工企業在鐵路建設中的合同履約、管理行為、質量行為、實體質量、安全行為,以及參加既有線搶險、艱難專案等因素,在建設專案、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得分基礎上,加上搶險和專案加分後形成評價總分,並按評價總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名。

第八條信用評價每半年為乙個評價期,建設專案初步驗收後不再進行評價。乙個評價期內有3個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對該施工企業進行全面評價;施工期少於3個月或工程初驗後存在不良行為的,只在建設單位和全路範圍內對該施工企業不良行為進行認定、公布,不進行專案信用評價;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直接評定為c級。

第九條建設專案信用評價得分是指從專案基礎分中減去專案不良行為扣分後得出的分數。專案基礎分為300分。

搶險加分是指施工企業參加運營線搶險救災或新線搶險並作出突出貢獻給予的加分。

專案加分是指對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的特殊建設專案,經鐵道部同意後建設單位通過評選給予的加分。

第三章不良行為認定

第十條不良行為分為一般不良行為、較大不良行為和重大不良行為三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件1-附件3。

第十一條不良行為認定程式為記錄、公示和確定。

1.記錄。建設單位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嚴格依據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國家及鐵道部相關規定,發現符合不良行為條件且能夠當場記錄的,應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和1名以上監理人員在現場記錄並攝像,填寫《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附件4),並由現場的施工單位主管人員簽字認可,同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複查時間。

監理人員發現符合不良行為條件且能夠當場記錄的,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和1名以上監理員在現場攝像並記錄,填寫《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經現場的施工單位主管人員簽字認可後,當即送建設單位安質部,由建設單位認可。

依據調查、檢測或處理結果確定不良行為的,建設單位應根據處理結論填寫《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並由施工企業主管人員簽字確認。

當施工企業主管人員不在《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上簽字確認時,可由建設單位兩名以上現場檢查人員在《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認定記錄單》上註明事實並簽字確認,建設單位領導予以簽字確認。

2.公示。現場記錄的不良行為,包括監理單位記錄建設單位認可的不良行為,建設單位應在當天通過建設專案管理資訊系統方式對認定記錄及整改要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未使用建設專案管理資訊系統的專案,應在建設單位專案管理機構駐地張貼公示。

依據調查、檢測或處理結果記錄不良行為的,在調查、檢測或處理結論明確後第二天進行記錄並公示,公示期為5天。

3.確定。公示期滿且沒有提出申訴的不良行為自動確定。

公示期間,被公示具有不良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建設單位應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經核實申訴理由不成立的自動確定為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聯合體承包工程發生一般不良行為時,對責任方記錄不良行為;發生較大不良行為、重大不良行為時,同時記錄責任方和聯合體牽頭方的不良行為。

同一項不良行為,不得因檢查人不同而重覆記錄。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對認定的不良行為進行閉環管理,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結束沒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鐵路局作為建設單位的建設專案,鐵路局和專案管理機構均有認定不良行為的責任,發現符合不良行為條件的均應及時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對鐵道部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檢查、執法監察或國家有關部委對建設專案進行的各類稽查、審計等活動反映的問題,接到書面通知後,應認真組織整改,對其中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應按上述程式進行不良行為認定。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後應認真組織整改,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條件的,應按程式進行不良行為認定,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不良行為認定工作,及時準確地對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公示、確定,及時對監理單位記錄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可。對不良行為不記錄、違反標準記錄或不按程式認定,以及不按規定對監理單位記錄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可的,一經被舉報查實,建設單位年度考核時,每起一般不良行為扣1分,每起較大不良行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為扣10分。

第十八條鐵路局專案管理機構應在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30天內,將包括不良行為內容、合同主體、責任主體及主要責任人、確定情況等內容書面報送鐵路局。

第十九條鐵路局和部管專案公司應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不良行為書面報送所在區域監督站,區域監督站應及時將較大不良行為上報鐵道部工程監督總站。

發生重大不良行為且能夠即時認定的,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督站立即組織記錄、公示、確定,確認後2個工作日內報鐵道部工程監督總站;需要進一步調查確認的,應待調查結果確定後按程式進行認定並上報鐵道部工程監督總站。報送內容包括:不良行為內容、等級,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公布期限等。

鐵道部工程監督總站按資訊公開程式對較大和重大不良行為進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

第二十條對積極參與營業線搶險救災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施工企業,由鐵路局根據附件5、附件6提出建議加分值,在搶險救災工作結束後的乙個月內,將搶險情況及建議加分值以鐵路局檔案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但6月或12月份實施搶險救災的,應於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將加分申請報送鐵道部建設管理司。

其中涉及抗洪搶險的,應附鐵路局防洪**明材料;涉及工務、電務等裝置搶險的,應附鐵路局工務處或電務處證明材料;涉及列車事故救援搶險的,應附鐵路局安監室證明材料。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會同運輸局、監察局等部門,根據災害大小及難易程度對加分申請進行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的特殊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提出且經鐵道部同意後,建設單位可根據參加本專案的施工單位實際工作情況,在上報本單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時,經評選提出在鐵道部彙總基礎上進行加分的意見,加分分值為0.5-2分。

第二十二條鐵道部組織的新線事故搶險,由建設單位在搶險結束乙個月內,對參加搶險的施工單位比照營業線搶險提出加分申請,分值為0.5-2分,加分申請報送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建設管理司會同工程管理中心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在上報加分申請前,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專案公示3天,並通知有關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在上報的加分申請檔案中應註明公示情況,沒有進行公示的加分申請不予考慮。

第五章評價排序

第二十四條出現重大不良行為的施工企業,實行一票否決,不再參加本建設專案、本建設單位和鐵道部計分及排名,在本建設單位的其他專案和其他建設單位仍進行正常計分及排名。

第二十五條鐵路局專案管理機構應按附件7計算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專案得分(其中對子公司進行評價的,在上報鐵路局分值時,以子公司的母公司名義進行計算上報),根據得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形成專案信用評價得分及排名,公示3天後上報鐵路局,並書面通知所有被評價企業和監督站。公示期間被評價施工企業可以提出申訴。

部管專案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計算、排名和公示。

第二十六條鐵路局和部管專案公司應根據專案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附件7彙總計算本建設單位內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得分,得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其中乙個部管專案公司負責多個專案的,按乙個建設單位負責幾個專案的方式進行計算排名。

第二十七條鐵路局和部管專案公司應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將評價結果書面通知所有被評價單位和監督站,並在建設單位公示3天。公示期間,被評價施工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訴。

。評價結果沒有公示並通知施工企業的不得向鐵道部上報,已上報的結果在彙總時按作廢處理,記建設單位違反信用評價規定一次,建設單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二十八條鐵道部工程監督總站根據建設單位上報的評價結果,按附件7計算全路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彙總得分,得分從高到低進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結果報送鐵道部建設管理司。

第二十九條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根據初步彙總得分和確認後的加分結果,按附件7計算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最終得分及最終排名。

第三十條確定a級時,存在得分相同情況的,以建設單位排名第1次數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數相同的,以建設單位排名第2次數多的排名在前,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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