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市場信用資訊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

2022-04-06 12:23:40 字數 2866 閱讀 1763

河南省建築市場信用

資訊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建築市場秩序,健全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資訊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參與建築市場活動的各方主體信用資訊記錄、公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

(一)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檢測試驗機構及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或**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各類註冊執業人員、具體專案負責人、監理人員、招標**專職人員、檢測人員、評標專家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資訊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施工技術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按照《河南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執行(詳見附表2)。

第五條 「河南省工程建設監管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系統」(簡稱「省監管暨信用系統」**是我省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的統一發布平台。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統一記錄在「省監管暨信用系統」中,各市和各相關行業**也可同時發布。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築市場信用資訊記錄和公示聯席辦公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成員單位由廳建管處、法規處(執法辦)、勘察設計處、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招標辦、標準定額站、裝飾辦、清欠辦組成。辦公室設在建管處,具體工作由建管處牽頭組織實施。

各成員單位按照統分結合的工作機制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以下職責:

(一)廳建管處負責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的召集;負責綜合管理全省建築市場信用資訊記錄與公示工作;負責建築市場有關信用資訊與相關部門信用資訊資源共享及市場聯動機制;負責管理「省監管暨信用系統」;負責協調各市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牽頭部門,採集、記錄、彙總各市、縣牽頭部門上報的信用資訊;負責對比、整理各市牽頭部門上報和聯席辦公會議各專業部門填報的信用資訊;負責公示和向建設部上報建築市場信用資訊;負責建檔管理彙總的信用資訊證據和資料。

(二)廳法規處(執法辦)、勘察設計處、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招標辦、標準定額站、裝飾辦、清欠辦等機構,依託「省監管暨信用系統」,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明確專人,負責採集、審核、彙總、記錄各業務口承辦機構上報和本級業務口範圍內的信用資訊,並記入「省監管暨信用系統」;負責收集各市、縣(市)報送的信用資訊證據和資料並向建管處歸檔。

第七條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廳的組織形式,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並明確負責此項工作的分管領導、牽頭部門、業務對口承辦機構和具體責任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各市、縣(市)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牽頭部門負責向廳建管處上報採集的各類信用資訊,負責各市信用資訊檔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市、縣(市)建委(建設局)對口專業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負責對轄區內參與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信用行為進行檢查、認定、通報、處罰;負責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並對不良行為事實進行調查認定;負責逐級對口上報已經認定的信用資訊和相應的證據及資料(如檔案、處罰決定書等)。

(二)各市、縣(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標監管部門、施工許可部門應通過「省監管暨信用系統」填報工程資訊,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招標**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專案施工、監理負責人名稱等基本資訊。其中進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資訊由各市工程交易中心填報,其它招標專案由招投標監管部門填報,其它未招標專案由各市施工許可主管部門填報。各市施工許可部門對系統中填報的工程資訊進行最終核對、更正、補充,並通過「省監管暨信用系統」列印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各級建委(建設局)應認真執行下列制度:

(一)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省、市、縣(市)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辦公會議,聽取各承辦機構信用資訊採集、整理、報送記錄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工作計畫;科學合理地規劃、安排信用資訊管理階段性工作以及專項治理、綜合執法等活動;對各承辦機構上報的信用資訊進行審定,並作出相關決議或決定。

(二)資訊定期上報制度。各市、縣對良好行為資訊每季度上報一次,對有重大影響的良好資訊應及時核實上報;不良行為資訊實行逐月上報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為上報時間);發生等級以上質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隨時審定上報。

(三)層級督促檢查制度。省級牽頭部門組織對各市資訊報送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級牽頭部門組織對各縣(市)資訊報送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檢查應每季度開展一次,確保資訊準確上報。

(四)資訊管理獎懲制度。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對各市、縣(市)採集、彙總、報送的信用資訊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度內能夠按時、準確採集、彙總、報送信用資訊的主管部門和承辦機構,可作為評先的重要依據。反之,將在全省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第九條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記錄的證據和資料:

(一)市級以上各類表彰獎勵的決定或檔案;

(二)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各主管部門的通報檔案;

(五)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檢查認定的不良行為認定文書或處理決定的文書;

(六)**披露、投訴舉報查實認定的不良行為認定文書或檔案。

第十條信用資訊公示、交流、上報工作程式。對於記入「省監管暨信用系統」的信用記錄需要公示、向其它省直部門交流或向建設部上報的,由負責記錄的成員單位提出建議,經建管處彙總報主管廳長審批後進行公示、交流和上報。不良行為記錄資訊的公示期限為6個月至3年,對單位一般為1年,對責任人一般為2年;良好行為記錄資訊公示期限一般為3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資訊應註明公示期限,公示期滿後,應及時撤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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