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8:45 字數 3695 閱讀 977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房地產行業誠信機制,加快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和房地產信用經濟的發展,依據建設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四川省行政機關徵集與披露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川府令[2005]195號)、《成都市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成府發〔2003〕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的徵集、披露、使用、評估和利用信用資訊開展相關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的信用資訊管理工作。

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管理辦公室(簡稱信用辦),具體負責本市房地產行業的信用資訊徵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並建立信用資訊系統和統一發布平台。

市房地產資訊中心負責信用資訊系統的維護,保證系統的執行安全。

房地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可制定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範,並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行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物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及拆除、房屋面積測繪、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經紀、評估、策劃、諮詢、**、認證等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是指受聘於企業一年以上從事房地產行業相關服務活動的,取得國家執業註冊資格或者經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其他崗位證書的專業服務人員和進入房地產行業專業人才庫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資訊,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資訊。

第五條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做好其職責範圍內的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信用辦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單位和行業協會等的聯絡,建立信用資訊互通、資訊資源共享的渠道。

第六條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用資訊的徵集與披露

第七條信用資訊的徵集是指信用辦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資訊進行採集、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經營和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的資訊系統的活動。

信用資訊的徵集,包括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等資訊提供單位提供、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行申報、公眾投訴與表揚、**的公開披露等方式。

信用資訊的徵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信用資訊主要包括身份資訊、業績資訊、提示資訊、警示資訊。

第九條信用資訊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用資訊的真實、完整,並對其提供和申報資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資訊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並在信用資訊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信用辦報送修改後的信用資訊。

公眾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表揚,應當署真實姓名及****,並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言詞的適當性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信用辦對信用資訊的錄入、更改、增加,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為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依規定許可權、程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資訊。

第十一條信用辦建立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資料庫由記錄資訊資料庫、公示資訊資料庫和儲存資訊資料庫組成。

第十二條信用資訊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資訊的公示和查詢等。

第十三條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由信用辦通過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資訊網、成都物業網、房產114網設立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統一發布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資訊,或者按照信用資訊查詢的有關規定,通過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統一發布平台查詢信用資訊。

第十四條信用辦應當儲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資訊被查詢的記錄。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人、查詢時間以及累計查詢次數等內容。

徵集與披露具體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徵集與披露實施細則》實施。

第三章信用資訊的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被徵信企業或者從業人員認為其信用資訊中存在錯誤的資訊時,可以向信用辦提出異議資訊處理的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六條信用辦應當在接到異議資訊處理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資訊屬信用資訊系統資訊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信用資訊提供人核查並做出解答。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信用辦應當對處於異議處理期的信用資訊予以標註。

第四章信用評估

第十七條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單位受委託可以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進行信用評估,並出具信用報告。

信用報告,應當客觀反映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資訊,不得進行推斷和臆測。

信用評估,應當以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標準為依據,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

第十八條信用評估結果包括信用等級和信用不合格,供信用資訊使用人參考。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估結果可作為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並實施差異化監督的依據。

第十九條從事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信用服務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信用評估報告、信用服務質量應當定期抄告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信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名錄。

行業協會對列入名錄中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等級評價予以複核並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定期公布並頒發證書、授牌。

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實施。

第五章信用監管

第二十條房地產行業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記分制度。信用辦應當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制定信用記分標準和規則,為有關部門分層次監督管理或者信用評估機構進行信用評估等提供重要依據。

信用記分標準應當定期公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基礎分值總分為100分,按記分標準類別予以相應加分、減分。記分週期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每12個月滾動一次。

信用辦應在房產管理部門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行為調查、確認基礎上,按公布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標準》予以相應的記分,並將該情況記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業績、提示、警示資訊中。

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分結果低於85分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行業協會組織的房地產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信用辦可以建立全市房地產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身份資訊、業績資訊、提示資訊、警示資訊等為評估指標,經過評估系統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綜合考評,由計算機自動生成年度企業信用排行榜或者企業資信管理等級年度排行榜,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信用辦可建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名冊,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信用辦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一) 信用資訊的徵集規範和披露期限;

(二) 異議資訊處理程式;

(三) 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章信用資訊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行業信用資訊庫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可為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日常監督管理、資質等級評定以及週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提供依法管理的依據。

房產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在與個人身份有關的公務活動或業務活動中,應當核實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

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以查驗和使用本辦法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資訊。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信用資訊授權查詢潛在投標人最近3年內的信用記錄資訊,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房產管理部門對於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有多項業績資訊記錄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給予激勵:

(一)在週期性檢查、審驗中,當年度可以免檢、免審;

(二)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可以優先提供相關服務;

(三)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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