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2021-03-04 07:38:55 字數 2514 閱讀 1643

5.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資料齊全;

6.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數不少於15家;

7.孵化器自身擁有5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並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絡;

8.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9.專業孵化器應建設有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試平台,並擁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第六條申請組建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佔70%以上;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規劃場地面積達3000平方以上;

4.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數不少於10家;

5.管理規範,具有較為完整的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資料較為齊全;

6.專業孵化器還應規劃建設支援企業專業化發展的公共服務平台。

第七條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 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財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6. 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公尺;

7. 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導向,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8. 在孵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財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第八條企業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二條後可從孵化器畢業:

1.具有自主智財權;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3.具有一定的產品研發和市場開拓能力,銷售收入年增長率超過30%。

4.企業自主徵地建廠,或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九條申請組建或認定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式:

1.申報主體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或會議答辯,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同意其組建或認定為「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於組建市級孵化器的,組建期一般為二年,組建期滿後,由組建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符合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的,認定為「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組建或認定為「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係不變。

第三章建設創業苗圃和技術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鼓勵市級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加快創業苗圃建設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配備相應資源,逐步形成「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體系,做好前期預孵化、後期延伸和技術創新服務。

第十二條申請市級創業苗圃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孵化器內設有專門場地,用於(或規劃)創業苗圃場地面積不少於800平公尺;

2.應配備基本辦公家具和**、網路接入等相應服務資源;

3.具備共享商務設施、產品展示和公共財務等創業公共服務能力。

4.正在培育的創業專案不少於5個;

5.孵化器對入住創業苗圃的創業團隊或創業企業有明確的優惠政策和支援措施,有專人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三條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是指能為孵化器內企業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創新創業等專業化服務,具有基礎性、開放性和公益性特徵的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可以是孵化器自建,或與企業、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及檢測中心共建。共建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應有5年以上的長期合作或建設協議。

第十四條申請市級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服務場地、儀器裝置,及為孵化器內企業提供專業化技術服務的能力;

2.擁有能夠提供專業服務的專業服務隊伍(具備上崗條件);

3.提供服務的檢測、研發、試驗等裝置應符合相關的檢測、試驗標準;

4.對需要有服務資質的領域和服務內容,依託單位應具備開展相關服務的認證和資質;

5.每年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5家。

第四章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孵化器工作納入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在年度科技計畫中給予支援。

第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建設適合自身產業特色與要求的孵化器。支援和鼓勵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孵化器的建設,支援和鼓勵企業及其它機構創辦多種形式的孵化器,支援現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提公升創新孵化能力和服務水平,引導帶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各類孵化器應建立創新培訓、諮詢和輔導的預孵化制度,探索「創業導師+專業孵化+創業投資」的孵化模式,加快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作機制,推動全市孵化器創新發展。

第十八條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訓體系,開展對孵化器管理人員、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者的培訓,不斷提高孵化器行業從業人員水平和能力,提公升孵化績效。

第十九條各類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做好宣傳工作,統一孵化器標識,並在主體建築顯著位置懸掛孵化器和火炬標識。

XX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 xx省關於加快自主創新體系建設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意見 和 xx市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提公升科技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 精神,規範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提公升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快速發展,培育科技型企業和創新創業人才,充分發揮其...

南通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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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關於加快自主創新體系建設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意見 豫發 2013 7號 精神,規範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提公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快速發展,培育科技型企業和創新創業人才,充分發揮其在全省自主創新體系建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