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服務中心入孵企業管理辦法

2022-03-18 16:46:50 字數 4833 閱讀 196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辦好**創業服務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有效地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園的發展,根據國家、省、市人民**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創業服務中心的職能

第二條 **創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是**高新技術管理委員會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三條中心的主要服務是:為科技創業者提供必須的場地、優越的政策及高效、優質的服務,創造有利於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不斷地孵化培育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為主導的,具有自主智財權的,知識、技術密集型的,產權清晰、管理科學、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具有現代化經營管理水平的企業家。

第四條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章、政策,對入孵企業進行指導管理,協助工商、稅務、審計、安全等部門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心為入孵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1、協助申請入孵的企業提供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服務;

2、為入孵企業申報科技專案提供資料初審、聯絡上報等全程服務;

3、為入孵企業在研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4、為入孵企業的成果發布、資訊溝通、產品檢測、軟體測評、成果鑑定、合資合作提供服務;

5、為入孵企業**辦理人才引進的有關手續,接納組織關係;

6、為入孵企業的員工及外聘人員的生活起居、文體活動、子女就學等提供必要的服務;

7、為入孵企業舉行的培訓、專案洽談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8、為入孵企業提供有關財務、法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9、為入孵企業提供辦公、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場所及衛生、安全等服務;

10、為入孵企業在入孵期間提供融資等服務。

第三章入孵企業從事領域和人員

第六條根據國家科技部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和省、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結合**創業服務中心目前的實際情況,入孵企業所從事的領域規定如下:

1、資訊產業:包括計算機及外部裝置、微電子元器件、光電子元器件、廣播電視技術產品、通訊裝置及產品、專業工藝生產裝置及測試儀表等硬體產品的研究、開發、試製;計算機軟體(系統軟體、支撐軟體、應用軟體)的開發和生產。

2、醫藥產業:包括生物技術藥品,中藥,化學藥,輕工、生物技術及產品、新型醫療器械的研究、開發、試製。

3、材料產業:包括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有機高分子材料及製品、複合材料等新材料產品的研究、開發、試製。

4、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包括自動化機械裝置及裝置,高效能、智慧型化儀器儀表的研究、開發、試製。

5、節能與環境保護產業:包括高新節能產品、大氣汙染防治裝置、水汙染裝置、固體廢棄物處理裝置、環境監測儀器、雜訊防治裝置的研究、開發、試製。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進入**創業服務中心創辦企業:

l、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回國創業的海外留學人員;設立研發機構或科技型企業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2、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領域內具有具體的研究開發專案或擁有高新技術成果;

3、具有與該專案相適應的研究開發團隊;

4、擁有科研專案的自主智財權;

5、具有一定的資金投入能力。

第八條入孵企業應盡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2、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3、遵守與中心簽訂的各項協議:

4、及時準確地向中心報送不涉及企業技術秘密的報表和統計資料,支援中心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批准程式

第九條入孵企業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

第十條申請

1、入孵申請書;

2、科技創業計畫書;

3、開發專案的可行性報告;

4、開發專案的查新報告和智財權證明(原件);

5、申請人及合夥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個人簡歷及業績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一條受理

創業服務中心在受理申請時須驗證申請者提交的原件和影印件。原件驗證後退還給申請者。申請書、科技創業計畫書、專案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檔案資料留存在創業服務中心,並登記在冊。

第十二條審批

在受理入駐申請後,創業服務中心對申請書及創業計畫書和專案可行性報告進行調查、核實、評估,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論。

第十三條辦理入孵手續

申請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後,可到創業服務中心辦公室辦理以下入孵手續:

1、簽訂入孵合同,繳納相關費用;

2、辦理企業名稱核准;

3、辦理工商註冊手續

4、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5、設立銀行資金賬戶

第五章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入孵企業從入孵之日起滿12個月,進行首次評估考核。對評估考核合格的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的時間間隔期為1 2個月;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時間間隔期為6個月。

第十五條評估考核程式

**創業服務中心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根據評估考核要求準備材料→中心組織有關人員對評估考核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根據評估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打分→評估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企業。

第十六條評估考核內容

評估考核內容分經濟能力、技術開發能力、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產品技術水平和產業化程度、企業發展潛力五個方面。評估考核採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組按《**創業服務中心評估考核標準》進行打分,總分值為100分。

第十七條評估考核結果

評估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種,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為優秀。60-79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評估考核結果由評估考核小組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企業。

入駐企業在企業業績評估考核中、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專案進展不正常

企業科研專案沒有相應的技術方案,或技術方案一直處於變化中無法確定;專案開展處於停頓狀態。

2、在園區內未能正常開展工作

企業入駐園區後,工作人員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企業用房長期處於空閒或關閉狀態。

3、企業人員配備不到位

企業未能按入駐時承諾的人員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未能按時向創業服務中心上報季、年度《孵化器企業發展資訊調查表》和《孵化器企業工作計畫目標總結》或《孵化器企業發展資訊調查表》和《孵化器企業工作計畫目標總結》所反映的內容不真實,通過整改無效者。

5、入駐企業終止實施企業創業計畫。

6、不按規定時間交納水電費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十八條被評估考核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2、企業財務報表

3、企業在編人員花名冊(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

4、企業專案研發計畫及研發經費投入明細表

5、企業所承擔專案資料及企業資質、榮譽材料(包括專案立項檔案、專利證書、軟體產品(企業認定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知、專案技術鑑定證書、產品測試報告、質量標準體系認證證書等)。

6、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目錄(包括財務、人事、營銷等)。

7、產品銷售合同影印件

8、企業評估考核自評表

對連續二次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勸其退出孵化場地,終止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和服務。

對評估考核優秀的孵化企業,作為重點服務物件,在政策扶持、經費資助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入孵企業除了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以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科技人員帶有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專案來創業服務中心創辦企業的,可申請創業種子資金。根據專案的科技含量及研發開發的價值確定支援額度,一般在5-10萬元以內;

2、市科技局對入孵企業在科技立項、科技經費安排方面給以傾斜,在申報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專案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承諾地方給以匹配;

3、降低企業註冊門檻,凡註冊資本在5 0萬元以下的入孵企業註冊資金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 0%以上,最低不少於3萬元,一年內追加至5%,三年內全部到位;

4、三年內孵化中心房租減半優惠。留學人員領辦的企業另外給予25平方公尺的三年免費使用房。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對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入孵企業,中心有權終止合同:

1、違反國家的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非法活動;

2、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內無關的商業活動;

3、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4、嚴重違反管理辦法、中心規章制度,經指出仍不予改正;

5、不履行創業種子資金合同或違反創業種子資金合同;

6、沒能在創業服務中心開展正常工作;技術團隊不到位;研專案不實施或科技專案終止實施;

7、沒按規定交納應繳電費等各種費用:

8、連續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條對於違規孵化企業,責令整改不效者,勸其退出孵化場地,終止提供相關優惠政策和服務;如其繼續使用孵化場地,物業管理費按標準價收取。

第八章入孵企業的畢業

第二十二條孵化企業的畢業

孵化企業經過三年孵化,合格畢業者,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配備了基本的各種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含管理、研發、營銷等)須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

2、具備乙個以上市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並具有產業化條件的高新技術產品,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前景;

3、具備了基本科研開發和專職管理、銷售人員對外;

4、企業已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管理較為規範;

5、企業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或融資能力;

6、特殊行業或產品應通過國家相關行業許可認證。

第二十三條入駐創業服務中心的企業經孵化培育三年期滿後,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經評估考核合格的企業,在畢業前的最後乙個季度應向創業園提出「畢業」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經核准後,准予畢業,應從創業園遷離;

2、第三年最後乙個季度前未向創業園提出「畢業」申請,或申請後經評審未能達標的企業,第四年起作為一般企業,不再享受優惠待遇,年底前應遷離本創業園:

3、對於從事研究開發的專案,屬於填補國內空白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高,市場前景特別好,屬於國家重點扶持專案,三年內無法完成的企業,可以提出申清延長孵化期,經審核批准後辦理延長孵化手續,在批准延長期內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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