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企業管理辦法

2022-07-17 23:48:04 字數 3023 閱讀 6081

徐州高新區安全科技產業創業服務中心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物件,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諮詢,提供研發、試製、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髮高〔2010〕680)號中對在孵企業的要求,結合區域產業特色和徐州高新區安全科技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在孵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科技、生物、高階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和徐州高新區重點發展的工程機械、煤礦安全裝置、高空消防作業車等領域,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的科技型創業企業。

2.企業開發的專案(產品),智財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3.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4.企業成立時的註冊資金,扣除「智財權出資」後,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5.遷入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第二條企業入駐程式

1.擬進入的企業向創業中心企業部提出申請,填寫《徐州高新區安全科技產業創業服務中心進駐企業申請表》。企業部匯同專案部對企業(或專案)論證、評審後,對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由企業部通知辦理入駐手續;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由企業部解釋說明理由。

2.申請入駐的企業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 徐州高新區安全科技產業創業服務中心進駐企業申請表;

⑵ 企業(或專案)商業計畫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⑶ 屬於新辦企業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屬於遷入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稅務登記證;

⑷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⑸ 具有自主智財權的需提交專利證書、軟體著作權證等;

⑹ 其它需要的證實材料。

3.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和大學生創辦企業按《徐州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徐州大學生創業園》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4.入駐企業申請批准後,創業中心與其簽訂孵化協議及場地租賃合同,創業中心指定的物業公司與其簽訂綜合服務合同,並協助企業辦理進駐手續。

5.孵化協議和場地租賃合同簽訂後,2個月內必須在銅山區(徐州高新區)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或將註冊地變更到徐州高新區,否則所簽訂的孵化協議及場地租賃合同終止。

第三條創業中心為在孵企業提供的主要服務

1.提供新辦企業諮詢服務,協助企業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手續。

2.指導協助企業申報各級各類專案計畫,爭取資金支援。協助企業組織技術鑑定,成果報獎、新聞發布、市場推廣。

3.協助孵化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協助企業落實相關政策。

4.協助企業疏通資金渠道,為創業企業提供融資平台。

5.引進風險投資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配套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各項中介服務。

6.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諮詢、財務管理諮詢、技術產權交易諮詢、法律諮詢、國內外專家諮詢服務。

7.組織企業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企業發展經驗,開展業務合作。

8.協助企業組織人才招聘活動,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等服務。

9.跟蹤畢業企業,繼續為其提供技術轉移、公共技術平台、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在孵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並自覺接受創業中心的管理,遵守孵化場地管理要求。按創業中心的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如統計資料、企業規劃、專案申報及專案進展情況等。

第五條在孵企業的優惠政策

1.以優惠的**和條件為企業提供辦公、開發、生產經營場地。

2.幫助申報各級各類資金、**和科技計畫、智財權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協助組織成果和產品鑑定,積極向風險投資機構推介企業和專案。

3.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和大學生創辦的企業經認定後享受《徐州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徐州大學生創業園》的優惠政策。

4.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後,按銅山區(徐州高新區)當年度政策給予一次性獎勵。

5.創業中心設立「徐州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對孵化企業進行資金扶持,扶持方式包括投資、借款等多種形式。

6.鼓勵企業開展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活動,凡承擔國家及江蘇科技計畫專案的企業,銅山區(徐州高新區)可從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給予配套。

7.享受國家、自治區、市及銅山區(高新區)制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在孵企業畢業的認定及肄業的處理

1.在孵企業畢業條件

孵化器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經營狀況良好,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

2、研究開發的產品進入產業化階段,主導產品擁有自主智財權並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較廣泛的市場前景。

3、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

4、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2.畢業後的跟蹤服務

在孵企業從創業中心畢業以後,創業中心通過以下措施促進畢業企業發展:

⑴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與畢業企業簽訂跟蹤服務協議,繼續對畢業企業跟蹤服務兩年,畢業企業繼續享受創業中心的孵化服務;

⑵建立與畢業企業定期聯絡制度,關心畢業企業的發展,幫助畢業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⑶在孵企業畢業後原則上必須遷出創業中心孵化場地,由創業中心推薦安排在徐州高新區範圍內繼續發展。經中心審批後允許畢業企業繼續留在創業中心孵化場地內發展,但期限不超過2年。

3.未達到畢業條件的企業(肄業企業),按以下辦法處理:

⑴雖未達到畢業條件,但在孵化期間有較大的發展,經企業申請,可以續簽孵化協議,延長孵化。續簽的孵化期間一般不超過1年,總孵化時間不超過5年;

⑵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未能實現預期的目標,進一步孵化已無意義,視作孵化失敗,終止孵化,企業遷出孵化場地。

第七條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在孵企業,視違反情況創業中心將分別做出停止孵化服務關係、終止場地租賃合同。

第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徐州高新區安全科技產業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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