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2021-09-30 17:05:24 字數 2517 閱讀 7477

台州市科學技術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智財權戰略綱要》,進一步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形成自主智財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根據浙江省智財權局《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範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智財權總量。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三條專利示範企業要把專利工作作為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並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制訂專項宣傳培訓計畫,提高企業員工的智財權意識,培養企業智財權管理人才。

(三)加強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包括專利的開發、申請、後續管理和保護等,特別是加強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和保護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範。

(四)加強專利資訊利用工作,提高企業運用專利資訊能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題前和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低水平重複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在技術、裝置引進和對外合資、合作中,凡涉及專利的都要對其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五)開展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和實施。制定比較完善的專利發展規劃,企業具備一定的專利制度運用能力。

(六)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加大專利成果分配獎勵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市專利示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智財權;

(四)企業累計擁有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擁有發明專利5項以上(天台縣、仙居縣和三門縣企業此條件適當放寬,應累計擁有各類專利15項以上或擁有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企業年專利產值3千萬元以上,企業年專利產值佔企業總產值40%以上。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第六條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見附件);

(二)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專利管理制度建立與運**況、專利運用與產業化情況等;

(三)授權專利證書或國家智財權局出具的授權通知書。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四)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市專利示範企業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由市智財權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專利示範企業認定的組織、評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家級智財權試點企業和省專利示範企業的推薦工作;

(三)制訂有利於推動全市企業專利試點示範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專利示範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市企業專利工作。

第八條各縣(市、區)科技局和智財權管理部門,在市智財權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專利示範企業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國家、省和市級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二)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範(試點)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區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的工作實施方案以及獎勵措施,指導示範(試點)企業的專利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

(三)總結示範(試點)企業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對開展專利示範(試點)企業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科技(智財權)管理部門,由市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支援措施

第十條對認定為市專利示範企業的,由市科技局、市智財權局授予「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市專利示範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科技合作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十二條對市專利示範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優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對市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智財權局或委託所在縣每三年對其進行一次複核。複核不合格的,取消「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四條市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報所在地的縣專利管理部門,經其核實彙總後,於第一季度前報市智財權局。

第十五條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採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後,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補助經費和銘牌,並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認定為市專利示範企業。

第十六條市專利示範企業經營範圍變更、合併、分立或移址的,應向市智財權局報告;需要保留「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認定。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台州市科技局制定的《台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台科〔2006〕9號)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智財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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