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2021-09-30 17:05:24 字數 1456 閱讀 79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濰坊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建設主要依託於我市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企業或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 針對我市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並不斷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發展。

(二) 培訓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三) 實行開放服務,接受行業或部門、企業等單位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並為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制定有關建設方針、布局原則、優先組建領域和政策措施;負責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考評。

各縣市區科技局和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的協調管理,並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第三章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擬申請籌建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屬於我是重點發展的電子資訊、生物技術、新材料、先進製造等高新技術領域或我市具有優勢的傳統產業,符合工程中心總體建設規劃和布局原則。

(二) 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精幹的研發團隊,擁有較好的研究、開發、設計基礎及豐富的成果轉化經驗。

(三) 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裝置。

(四) 具有自我良性迴圈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於創新、高效精幹、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五) 密切聯絡企業,並與高校、科研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

第六條工程中心的設立採取競爭擇優的辦法,原則上每個專業領域只設立乙個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據「成熟乙個,審批乙個」的原則進行審批。

審批的一般程式是:

(一) 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依託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填報《濰坊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向市科技局申報。

(二) 市科技局在審查申報材料、組織現場考察的基礎上,對工程中心是否符合設立條件提出意見。對確定設立的工程中心,頒發「濰坊市工程技術中心」牌匾。

第四章執行管理

第七條工程中心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要求,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市內外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實行有償服務,並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迴圈。

第八條市科技局對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全市工程中心進行績效考評。對連續兩年考評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九條對執行業績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擇優推薦申報省和國家級工程中心。

第一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一十一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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