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創新型企業管理辦法

2021-10-01 14:37:37 字數 1917 閱讀 7850

科技局***

國資委財務局

質監局工會

兵科發〔2011〕27號

關於印發「兵團創新型企業建設

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師科技局、***、國資委、財務局、質監局、工會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建設兵團創新型企業工作,兵團科技局、***、國資委、財務局、質監局和工會等六部門認真研究,共同制定下發《兵團創新型企業建設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兵團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暫行)》」自印發《辦法》之日起廢止。

附件:1.兵團創新型企業建設與管理辦法

2.兵團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書

3.兵團創新型試點企業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4.兵團創新型企業評價指標體系

兵團科技局兵團***兵團國資委

兵團財務局兵團質監局兵團工會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兵團創新型企業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育和發展兵團創新型企業(以下簡稱「創新型企業」),進一步確立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領產業技術創新與進步,推動兵團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型企業是指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以技術進步和高素質勞動力為發展驅動力,重視發揮創新戰略、技術創新、品牌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在推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中的示範、引領與帶動作用,以自主智財權和知名品牌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企業。

第三條建設創新型企業工作要緊緊圍繞兵團經濟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重點支柱產業轉型公升級、重點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培育、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導、注重整合、分類指導、重點推進」的原則,通過試點一批、示範一批、帶動一批,培育形成兵團創新型企業梯隊,著力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第四條兵團科技局會同***、國資委、財務局、質監局、工會等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建設創新型企業工作的組織和巨集觀指導,並根據各部門職能,加大對創新型企業建設的支援力度。

第二章選擇條件

第五條兵團創新型試點企業原則上要從兵團轄屬的國有骨幹企業、轉製院所、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其他主要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中推薦。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經營執行狀況良好。盈利持續增長,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上。銀行信用等級高,管理科學規範,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2.研發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小於3,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至1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3.擁有自主智財權。注重智財權管理工作,有專門的機構或專人負責。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近三年有自主智財權或擁有專利技術,主要技術工藝水平在國內同行業居於先進地位。

4.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擁有比較完善的科技人員分配和獎勵等創新激勵機制,參與研發活動的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的8%以上。

注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和應用,新產品、新服務或採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20%以上。

5.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企業主導產品和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在行業發展中具有顯著的帶動性和影響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企業獨特的品牌。

6.具有較為完善的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規劃、健全的創新組織體系、完善的創新激勵制度、智財權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推廣應用創新方法,努力營造並形成良好的創新文化。

第六條企業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兵團創新型試點企業:(1)有智財權違法行為或涉嫌智財權違法行為正在審理中的;(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或涉稅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3)有環保不達標或環保違法行為的;(4)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三章程式與管理

烏魯木齊市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附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鼓勵和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著力培育和發展一批競爭力強和綜合實力強的創新型企業,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創新型企業是指以創新作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在技術創新 品牌創新 體制機制創新 經營管理創新 理念和文化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業,企業掌握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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