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2023-01-07 01:36:03 字數 4547 閱讀 6662

各縣(市、區)人民**,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招投標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四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六條溫州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指導、管理、協調、規範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溫州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性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的日常管理、協調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我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進行管理監督;

(三)負責對本市各縣(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負責建設和管理市招標投標綜合評審專家庫;

(五)負責受理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的投訴,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規劃、房管、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本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溫州市招投標中心是市本級(包括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具體承辦機構和交易活動的場所,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易申請,並負責對交易材料的審核、報審、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

(二)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資訊的發布、公示和成交公告;

(三)接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的委託,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市招標投標綜合評審專家庫的使用;

(五)負責收集、彙總、整理、分析、編報、發布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供求資訊和**資訊;

(六)為國有土地出讓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報經市**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出讓計畫,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字。

第十二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 日,按規定在國家、省有關部門指定的**和溫州市招標投標資訊網上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並在市招投標中心場內發布招標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三條市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應當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以書面授權的形式,委託市招投標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第十六條市招投標中心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並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交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投標人、競買人應按規定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存入市招投標中心設立的銀行統一專用帳戶。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市招投標中心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出讓人、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3人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市招投標中心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後,應書面報告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出讓人,並發出中標確認書。

第十九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拍賣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設計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3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競買人不足3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掛牌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市招投標中心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市招投標中心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單**;

(三)市招投標中心確認該**後,更新顯示掛牌**;

(四)市招投標中心繼續接受新的**;

(五)市招投標中心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三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 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四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乙個競買人**,且**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相同的,先提交**單者為競得人,但**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後,市招投標中心根據出讓人的授權,應當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位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招投標中心應督促中標人、競得人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 日內,由市招投標中心統一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七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市招投標中心應在10 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規定的**和市招投標中心公布,並報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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