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規定

2023-01-15 16:21:03 字數 1402 閱讀 84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加強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等**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工具等戶外廣告載體設定的經營性和公益性廣告。

本規定所稱牌匾標識,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載體設定的經登記註冊的本單位名稱、字型大小和標誌。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規劃、交通管理、工商、園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戶外廣告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登記和內容備案。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規劃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交通管理、工商、園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制定,並經市人民**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章設定準則

第五條本市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適應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質,遵循統一規劃、適度發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六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符合所在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要求。

第七條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增強精品意識,採用高品位創意、高科技含量、高質量材料、高水平製作的廣告**,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廣告**的設定,應當保持適當的間距。在三環路以內(含)的範圍以及三環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線設定立柱式廣告的,其高度不得超過公尺;設定落地式廣告**的,其總高度不得超過公尺。

(二)不得利用交通標誌、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三)不得遮擋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訊號、交通標誌、標線,妨礙交通參與者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影響殘疾人設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含機非車道)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間;

(四)不得利用危房、居住建築頂部設定,不得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

(五)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保持建築物的風格。附著於建築物頂部的,不得超過規劃部門審定的建築高度;在坡屋頂或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築物頂部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六)不得損毀城市綠化設施以及影響城市綠化主體景觀;

(七)不得附著於路燈杆、電力杆、電訊杆、電車動力杆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不得附著於立交橋、人行過街橋、鐵路橋等各種橋梁;

(九)在市或者區、縣人民**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設定的。

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 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和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市區 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 科技園區 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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