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5-31 21:20:37 字數 3375 閱讀 1820

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和《關於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的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包括綠色建築設計標識(以下簡稱設計標識)和綠色建築標識(以下簡稱執行標識),其中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僅能申報執行標識。

第四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共同負責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定、頒發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建設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勘設測管辦)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的委託,具體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推廣宣傳工作,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受理、評審組織及監督管理工作;組建「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選擇技術依託單位等工作。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審工作和指導綠色建築評價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

專家委員會分為規劃與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築物理七個專業組。

專家應具有本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比較豐富的綠色建築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技術依託單位主要負責申請標識建築的能效測評和檢測工作,提供綠色建築設計、執行的諮詢和服務,開展綠色建築專題研究等工作。

技術依託單位應具有從事綠色建築設計與研究的能力,副高階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30%。科研類單位應擁有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或計量認證(cma)的實驗室及測評能力,設計類單位應具有甲級設計資質。

第九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建設單位(含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條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案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設計標識的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並取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用地、規劃、立項等基本建設程式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標準規範。

(二)申請執行標識的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單位向市建設科技中心提出申報,也可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築科技網上申報(**:申請單位應認真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真實、完整的書面申報資料。具體提供以下書面申報資料和電子版:

(一)綠色建築設計標識:

1、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申報書;

2、綠色建築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綠色建築自評估報告;

4、工程立項批復檔案的影印件;

5、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6、綠色建築專案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

7、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二)綠色建築執行標識:

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書;

2、綠色建築自評估報告;

3、工程專案審批檔案的影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證、立項批復檔案、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5、專案規劃、建築、暖通、景觀、給排水、電氣竣工圖和設計說明,工程中主要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6、專案執行管理資料,包括專案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記錄、物業管理服務中使用環保、節能材料的相關記錄、物業管理制度、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公共環境清潔管理制度等;

7、建築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二條市建設科技中心負責受理標識的申報工作,並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返回《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專案,返回申報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專案,由市建設科技中心和市勘設測管辦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評價。

第十四條專業評價合格的專案,由市建設科技中心和市勘設測管辦負責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由7-9名單數組成,應從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並不得與申報專案的相關單位有利害關係。評審專家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50378-2006和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實施細則》對申報資料、專業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經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未通過專家評審的專案,由市建設科技中心退還申報資料;通過專家評審的專案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築科技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專案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規劃委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專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將不予審定,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七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專案,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審定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製作並頒發證書和標誌。

第十八條標識包括證書和標誌(銅牌),設計標識僅頒發綠色建築設計標識證書,執行標識頒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和標誌(銅牌);標識持有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規範使用標識。

第十九條設計標識有效期一年;執行標識有效期三年。標識有效期滿後,按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市建設科技中心和市勘設測管辦負責對獲得標識的專案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情況、設計與執行的相符性、專案的建設和運**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暫停、撤銷標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築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委撤銷標識:

(一)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評價標識被暫停使用的專案,如申報單位及時更正,滿足標識使用條件後,可繼續使用標識。評價標識被撤銷的專案,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二十五條標識持有單位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情況之一時,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規劃委舉報。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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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書

申報書專案名稱 標識型別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編制 二 八年十月 填寫說明 1 申報書一律採用a4規格的紙列印,裝訂成冊,一式兩份,並提供電子文件 2 申報書封面的 專案名稱 應與施工許可證的 工程名稱 一致 3 申報書封面的 申報單位 名稱應與施工許可證的 建設單位 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