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2022-02-11 16:55:09 字數 6143 閱讀 7838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

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環境、資源、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等效能進行綜合評價。

1.0.4 綠色建築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綠色建築 green building

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2.0.2 熱島強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內乙個區域的氣溫與郊區氣溫的差別,用二者代表性測點氣溫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熱島效應的表徵引數。

2.0.3 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入滲、滯蓄、調蓄和收集回用,場地內累計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佔全年總降雨量的比例。

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統稱。

2.0.5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汙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水質標準、滿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飲用水。

2.0.6 非傳統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於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變物質形態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經過組合、修復後可直接再利用的**

材料。2.0.8 可再迴圈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過改變物質形態可實現迴圈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綠色建築的評價應以單棟建築或建築群為評價物件。評價單棟建築時,凡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應基於該棟建築所屬工程專案的總體進行評價。

3.1.2 綠色建築的評價分為設計評價和執行評價。設計評價應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過後進行,執行評價應在建築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後進行。

3.1.3 申請評價方應進行建築全壽命期技術和經濟分析,合理確定建築規模,選用適當的建築技術、裝置和材料,對規劃、設計、施工、執行階段進行全過程控制,並提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檔案。

3.1.4 評價機構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報告、檔案進行審查,出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對申請執行評價的建築,尚應進行現場考察。

3.2 評價與等級劃分

3.2.1 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由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施工管理、運營管理 7 類指標組成。

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評價指標體系還統一設定加分項。

3.2.2 設計評價時,不對施工管理和運營管理 2 類指標進行評價,但可預評相關條文。執行評價應包括 7 類指標。

3.2.3 控制項的評定結果為滿足或不滿足;評分項和加分項的評定結果為分值。

3.2.4 綠色建築評價應按總得分確定等級。

3.2.5 評價指標體系 7 類指標的總分均為 100 分。

7 類指標各自的評分項得分q1、q2、q3、q4、q5、q6、q7 按參評建築該類指標的評分項實際得分值除以適用於該建築的評分項總分值再乘以 100 分計算。

3.2.6 加分項的附加得分 q8 按本標準第 11 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3.2.7 綠色建築評價的總得分按下式進行計算,其中評價指標體系 7 類指標評分項的權重 w1~w7 按表 3.2.7 取值。

σq=w1q1+w 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7)

表 3.2.7 綠色建築各類評價指標的權重

注:1、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運營管理兩類指標不參與設計評價。

2、對於同時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單體建築,各類評價指標權重取為居住建築和公共

建築所對應權重的平均值。

3.2.8 綠色建築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3 個等級。

3 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滿足本標準所有控制項的要求,且每類指標的評分項得分不應小於 40 分。當綠色建築總得分分別達到 50 分、60 分、80 分時,綠色建築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3.2.9 對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築,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文逐條對適用的區域進行評價,確定各評價條文的得分。

4 節地與室外環境

4.1 控制項

4.1.1 專案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且應符合各類保護區、文物古蹟保護的建設控制要求。

4.1.2 場地應無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威脅,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場地內不應有排放超標的汙染源。

4.1.4 建築規劃布局應滿足日照標準,且不得降低周邊建築的日照標準。

4.2 評分項

ⅰ 土地利用

4.2.1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評價總分值為 19 分。

對居住建築,根據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按表 4.2.1-1 的規則評分;對公共建築,根據其容積率按表 4.

2.1-2 的規則評分。

表 4.2.1-1 居住建築人均居住用地指標評分規則

表 4.2.1-2 公共建築容積率評分規則

4.2.2 場地內合理設定綠化用地,評價總分值為 9 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居住建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達到 30%,舊區改建達到 25%,得 2 分;

2) 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按表 4.2.1-1 的規則評分,最高得 7 分。

表 4.2.2-1 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評分規則

2 公共建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綠地率:按表 4.2.1-2 的規則評分,最高得 7 分;

表 4.2.2-2 公共建築綠地率評分規則

2) 綠地向社會公眾開放,得 2 分。

4.2.3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評價總分值為 6 分,按表 4.2.3 的規則評分。

表 4.2.3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評分規則

ⅱ 室外環境

4.2.4 建築及照明設計避免產生光汙染,評價總分值為 4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玻璃幕牆可見光反射比不大於 0.2,得 2 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汙染的限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jgj/t 163 的規定,得 2 分。

4.2.5 場地內環境雜訊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的有關規定,評價分值為 4 分。

4.2.6 場地內風環境有利於室外行走、活動舒適和建築的自然通風,評價總分值為 6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在冬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建築物周圍人行區風速小於 5m/s,且室外風速放大係數小於 2,得 2分;

2) 除迎風第一排建築外,建築迎風面與背風面表面風壓差不大於 5pa,得 1 分;

2 過渡季、夏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內人活動區不出現渦旋或無風區,得 2 分;

2) 50%以上可開啟外窗室內外表面的風壓差大於 0.5pa,得 1 分。

4.2.7 採取措施降低熱島強度,評價總分值為 4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紅線範圍內戶外活動場地有喬木、構築物遮蔭措施的面積達到 10%,得1 分;達到 20%,得 2 分;

2 超過 70%的道路路面、建築屋面的太陽輻射反射係數不小於 0.4,得 2分。

ⅲ 交通設施與公共服務

4.2.8 場地與公共運輸設施具有便捷的聯絡,評價總分值為 9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公共汽車站的步行距離不大於 500m,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大於 800m,得 3 分;

2 場地出入口步行距離 800m 範圍內設有 2 條及以上線路的公共運輸站點(含公共汽車站和軌道交通站),得 3 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聯絡公共運輸站點,得 3 分。

4.2.9 場地內人行通道採用無障礙設計,評價分值為 3 分。

4.2.10 合理設定停車場所,評價總分值為 6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自行車停車設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陽防雨措施,得 3 分;

2 合理設定機動車停車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中至少 2 項,得 3 分:

1) 採用機械式停車庫、地下停車庫或停車樓等方式節約集約用地;

2) 採用錯時停車方式向社會開放,提高停車場(庫)使用效率;

3) 合理設計地面停車位,不擠占步行空間及活動場所。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評價總分值為 6 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居住建築:滿足下列要求中 3 項,得 3 分;滿足 4 項及以上,得 6 分: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於 300m;

2) 場地出入口到達小學的步行距離不大於 500m;

3) 場地出入口到達商業服務設施的步行距離不大於 500m;

4) 相關設施集中設定並向周邊居民開放;

5) 場地 1000m 範圍內設有 5 種及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2 公共建築:滿足下列要求中 2 項,得 3 分;滿足 3 項及以上,得 6 分:

1) 2 種及以上的公共建築集中設定,或公共建築相容 2 種及以上的公共服務功能;

2) 配套輔助設施裝置共同使用、資源共享;

3) 建築向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的公共空間;

4) 室外活動場地錯時向周邊居民免費開放。

ⅳ 場地設計與場地生態

4.2.12 結合現狀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與建築布局,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和植被,採取表層土利用等生態補償措施,評價分值為 3 分。

4.2.13 充分利用場地空間合理設定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對大於 10hm2 的場地進行雨水專項規劃設計,評價總分值為 9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佔綠地面積的比例達到 30%,得 3 分;

2 合理銜接和引導屋面雨水、道路雨水進入地面生態設施,並採取相應的徑流汙染控制措施,得 3 分;

3 硬質鋪裝地面中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達到 50%,得 3 分。

4.2.14 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對場地雨水實施外排總量控制,評價總分值為 6 分。其場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 55%,得 3 分;達到 70%,得 6 分。

4.2.15 合理選擇綠化方式,科學配置綠化植物,評價總分值為 6 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種植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植物,採用喬、灌、草結合的複層綠化,種植區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滿足植物生長需求,得 3 分;

2 居住建築綠地配植喬木不少於 3 株/100m2,公共建築採用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方式,得 3 分。

5 節能與能源利用

5.1 控制項

5.1.1 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5.1.2 不應採用電直接加熱裝置作為供暖空調系統的供暖熱源和空氣加濕熱源。

5.1.3 冷熱源、輸配系統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應進行獨立分項計量。

5.1.4 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

準》gb 50034 中的現行值規定。

5.2 評分項

ⅰ 建築與圍護結構

5.2.1 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對建築的體形、朝向、樓距、窗牆比等進行優化設計,評價分值為 6 分。

5.2.2 外窗、玻璃幕牆的可開啟部分能使建築獲得良好的通風,評價總分值為 6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設玻璃幕牆且不設外窗的建築,其玻璃幕牆透明部分可開啟面積比例達到 5%,得 4 分;達到 10%,得 6 分。

2 設外窗且不設玻璃幕牆的建築,外窗可開啟面積比例達到 30%,得 4 分;達到 35%,得 6 分。

3 設玻璃幕牆和外窗的建築,對其玻璃幕牆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別按本條第1 款和第 2 款進行評價,得分取兩項得分的平均值。

5.2.3 圍護結構熱工效能指標優於國家現行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評分總分值為 10 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圍護結構熱工效能比國家現行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規定的提高幅度達到 5%,得 5 分;達到 10%,得 10 分。

2 供暖空調全年計算負荷降低幅度達到 5%,得 5 分;達到 10%,得 10 分。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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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