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2022-02-11 19:39:39 字數 3145 閱讀 8621

1.術語

綠色建築:在建築的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熱島強度:城市內乙個區域的氣溫與郊區氣象測點溫度的差值,為熱島效應的表徵引數。

可再生能源:從自然界獲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

非傳統水源:不同於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在不改變所**物質形態的前提下進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經過再組合、再修復後再利用的材料。

可再迴圈材料:對無法進行再利用的材料通過改變物質形態,生成另一種材料,實現多次迴圈利用的材料。

2.基本規定

2.1基本要求

公共建築的評價以建築群或建築單體為物件。評價單棟建築時,凡涉及室外環境的指標,以該棟建築所處環境的評價結果為準。住宅建築的評價不應以單棟建築作為評價物件,應以組團作為評價物件。

綠色建築分設計和執行兩個階段進行評價。設計階段的評價在專案施工圖完成後進行,執行階段的評價應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後進行。

申請評價方應進行建築全壽命週期技術和經濟分析,合理確定建築規模,選用適當的建築技術、裝置和材料,並提交相應分析報告。

申請評價方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對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進行過程控制,並提交相關文件。

2.2評價與等級劃分

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由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六類指標組成。每類指標包括控制項、一般項與優秀選項。

2.3綠色建築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住宅建築或第5章公共建築中所有控制項的要求,並按滿足一般項數和優選項數的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設計階段星級劃分見表3.2.

2-1和3.2.2-2,執行階段星級劃分見表3.

2.2-3和3.2.

2-4。

表3.2.2-1設計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住宅建築)

設計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住宅建築)

表3.2.2-2設計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公共建築)

設計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公共建築)

表3.2.2-3執行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住宅建築)

執行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住宅建築)

表3.2.2-4執行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公共建築)

執行階段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公共建築)

2.4標準控制項條文必須全部滿足,當一般項中某條文不適用建築型別等條件時,該條文可不參與評價,參評的總項數相應減少,等級劃分時對項數的要求應按原比例調整取整確定。

3.住宅建築

3.1節地與室外環境控制項

(1)場地建設不應破壞當地文物、自然水系、濕地、基本農田和其他保護區。

(2)建築場地選址應無洪澇災害等威脅。建築場地安全範圍內無電磁輻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物質等危險源。

(3)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滿足規劃控制要求。低層住宅人均居住用地指標不高於43m2。

(4)住宅建築布局應保證室內外的日照環境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相關規定。

(5)住區內應種植適應上海氣候和土壤條件、少維護、少病蟲害、對人體無害的植物。

(6)住區內綠地率和集中綠地的設定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相關規定。

(7)住區無障礙設計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dgj08-103相關規定。

(8)住區內部應無排放超標的汙染源。

(9)施工過程中應制定並實施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應控制由於施工引起的各種汙染以及對場地周邊區域的影響。

3.2一般項

(1)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規劃配建,應合理採用綜合建築並與周邊地區共享。

(2)住區應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舊建築。

(3)住區應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4)住區環境雜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規定。

(5)住區室外日平均熱島強度應不高於1.5°c。

(6)住區風環境應有利於過渡季、夏季自然通風,且冬季人行區風速不高於5m/s。

(7)住區內應採用由喬、灌、草等多種型別植物結合構成的綠化。

(8)住區選址和出入口的設定應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運輸網路。住區出入口到達公共運輸站點的步行距離應不超過500m。

(9)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設定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建築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定標準》dgj08-7相關規定。機動車地面停車位比例佔總停車位的比例應不大於20%。

3.3優選項

(1)住區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和其他硬質鋪地採用透水地面,並利用園林綠化提供遮陽,室外透水地面面積比應不小於50%。

(2)住區應合理選用廢棄場地進行建設。對已被汙染的廢棄地,應進行處理並達到有關標準。

(3)住區應合理採用屋頂綠化。

4.公共建築

4.1節地與室外環境控制項

(1)場地建設不應破壞當地文物、自然水系、濕地、基本農田和其他保護區。

(2)建築場地選址應無洪澇災害等威脅。建築場地安全範圍內無電磁輻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物質等危險源。

(3)建築布局應滿足自身日照要求,且不影響周邊住宅、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日照要求。

(4)建築立面及夜景照明不應對周邊建築物及道路造成光汙染。

(5)場地內應無排放超標的汙染源。

(6)施工過程中應制定並實施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應控制由於施工引起的各種汙染以及對場地周邊區域的影響。

4.2一般項

(1)場地環境雜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規定。

(2)建築物周圍人行區風速應不高於5m/s,不應影響室外活動的舒適性和建築通風。

(3)建築應合理採用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方式。

(4)綠化應選擇適宜上海氣候和土壤條件的植物,且包含等多種型別植物。

(5)場地交通應組織合理,到達公共運輸站點的步行距離應不超過500m。

(6)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設定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建築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定標準》dgj08-7相關規定。

(7)建築應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4.3優選項

(1)建築應合理選用廢棄場地進行建設。對已被汙染的廢棄地,進行處理並達到有關標準。

(2)應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舊建築。

(3)室外透水地面面積比應不小於40%。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