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2021-06-08 15:45:27 字數 3577 閱讀 1219

(徵求意見稿)

二〇〇六年九月

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0.1 為貫徹執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用於評價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中的辦公建築、商場建築和旅館建築。

1.0.3 評價綠色建築時,應統籌考慮建築全壽命週期內,在滿足建築功能的前提下,盡可能實現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1.0.4 評價綠色建築時,應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資源、自然環境、經濟、文化等特點進行評價。

1.0.5 綠色建築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標準,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0.1 綠色建築 green building

在建築的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2.0.2環境特徵值

建設區域內前後環境特徵值,通過建設前後建築密度、綠化率、水體密度、透水地面比率等指標計算。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從自然界獲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

2.0.4 全裝修

是指房屋交鑰匙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成,廚房和衛生間的基本裝置全部安裝完成,簡稱全裝修。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變所**物質形態的前提下進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經過再組合、再修復後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迴圈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對無法進行再利用的材料通過改變物質形態,生成另一種材料,實現多次迴圈利用的材料。

3.1.1綠色建築的評價以建築群或建築單體為物件。評價單棟建築時,凡涉及室外環境的指標,以該棟建築所處環境的評價結果為準。

3.1.2在建設前,建設方應制定綠色建築的實施方案,對建築進行全壽命週期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用的建築技術、裝置和材料,並有相應論證報告。

3.1.3在建設過程中,建設方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對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進行過程控制,並有相關文件。

3.1.4在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方對新建、擴建與改建的住宅建築或公共建築進行評價申報。

3.2.1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由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六類指標組成。每類指標包括控制項、一般項與優選項。

3.2.2綠色建築應滿足本標準第4章住宅建築或第5章公共建築中所有控制項的要求,並按滿足一般項數和優選項數的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等級劃分按表3.

2.2-1、表3.2.

2-2確定。

當本標準中某條文不適應建築所在地區、氣候與建築型別等條件時,該條文可不參與評價,參評的總項數相應減少,等級劃分時對項數的要求按原比例調整確定。

表3.2.2-1 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住宅建築)

表3.2.2-2 劃分綠色建築等級的項數要求(公共建築)

4.1.2建築場地選址無洪澇災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脅。建築場地安全範圍內無電磁輻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質等危險源。

4.1.3 住區容積率、小套型比例符合國家或當地有關規定。

4.1.4住區建築布局保證室內外的日照環境、採光和通風的要求,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中有關住宅建築日照標準的要求。

4.1.5種植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鄉土植物,選用少維護、耐候性強、病蟲害少、對人體無害的植物。

4.1.6住區的綠地率不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 1㎡。

4.1.7住區內部無排放超標的汙染源。

4.1.8施工過程中制定並實施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控制由於施工引起的大氣汙染、土壤汙染、雜訊影響、水汙染、光汙染以及對場地周邊區域的影響。

4.1.9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規劃配建,合理採用綜合建築並與周邊地區共享。

4.1.10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舊建築。

4.1.11住區環境雜訊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gb 3096的規定。

4.1.12建設區域內前後環境特徵值不小於120%。

4.1.13住區風環境有利於冬季室外行走舒適及過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風。

4.1.14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點,栽植多種型別植物,喬、灌、草結合構成多層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綠地上不少於10株喬木。

4.1.15選址和住區出入口的設定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運輸網路。住區出入口到達公共運輸站點的步行距離不超過500m。

4.1.16住區非機動車道路、地面停車場和其他硬質鋪地採用透水地面,並利用園林綠化提供遮陽。室外透水地面面積比不小於45%。

4.1.17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4.1.18合理選用廢棄場地進行建設。對已被汙染的廢棄地,進行處理並達到有關標準。

4.2.1住宅建築熱工設計和暖通空調設計符合國家批准或備案的居住建築節能標準的規定。

4.2.2當採用集中空調系統時,所選用的冷水機組或單元式空調機組的效能係數、能效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中的有關規定值。

4.2.3採用集中採暖或集中空調系統的住宅,設定室溫調節和熱量計量設施。

4.2.4根據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佔建築總能耗的比例大於5%。

4.2.5利用場地自然條件,合理設計建築體形、朝向、樓距和窗牆面積比,使住宅獲得良好的日照、通風和採光,並根據需要設遮陽設施。

4.2.6選用效率高的用能裝置和系統。

集中採暖系統熱水迴圈水幫浦的耗電輸熱比,集中空調系統風機單位風量耗功率和冷熱水輸送能效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

4.2.7當採用集中空調系統時,所選用的冷水機組或單元式空調機組的效能係數、能效比比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中的有關規定值高乙個等級。

4.2.8公共場所和部位的照明採用高效光源、高效燈具和低損耗鎮流器等附件,並採取其它節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採光的區域設定時或光電控制。

4.2.9採用集中採暖或集中空調系統的住宅,設定能量**系統(裝置)。

4.2.10採暖和空調能耗不高於國家批准或備案的建築節能標準規定值的80%。

4.2.1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佔建築總能耗的比例大於10%。

4.2.12太陽能設施與建築一體化。

4.3.2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網漏損。

4.3.6合理規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途徑,降低地表徑流,採用多種滲透措施增加雨水滲透量。

4.3.7 綠化用水、洗車用水等非飲用用水採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

4.3.8 綠化灌溉採用節水高效灌溉方式。。

4.3.9採用雨水集蓄及利用技術。

4.3.11非自來水利用率不低於30%。

4.4.2建築造型要素簡約,無大量裝飾性構件。

4.4.3 住區全裝修比例不低於總戶數的30%。

4.4.4 現澆混凝土採用預拌混凝土。

4.4.8在建築設計選材時考慮使用材料的可再迴圈使用效能。在保證安全和不汙染環境的情況下,可再迴圈材料使用重量佔所用建築材料總重量的10%以上。

4.4.9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不破壞和拆除已有的建築構件及設施。

4.4.14 採用預拌砂漿。

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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