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2022-12-15 03:06:03 字數 2859 閱讀 8988

省建設廳印發《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為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規範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日前,建設廳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制定了《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築健康發展,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1年,「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範圍內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管理我省範圍內

一、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公布通過的專案。

第五條成立「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標辦」),負責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省綠標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研設計處,具體辦事機構設在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

第六條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負責評價標識的申報以及諮詢、指導、服務工作,並遴選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若干專家進行評價標識評

審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七條申請單位可隨時提交評價標識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後各組織評審頒發一批評價標識。

第八條「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條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

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專案應提供:

(一)《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二)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全套施工圖、相關評價分析報告、與參評項有關的計算和說明等,以及其它與設計評價有關的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案應提供:

(一)《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4份;(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未進行設計評價標識的需提供設計評價標識階段的相關申報資料),工程用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等資料,裝訂成冊一式4份。

上述要求的設計檔案、圖紙、技術書、竣工圖等,只需提供與綠色建築評價內容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審核通過的專案簽署推薦意見後,統一報送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

第十二條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遴選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

會若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下設規劃和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建材、電氣、建築物理七個專業組。評審委員會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確定獲得星級的專案。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專案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5~7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被核查專案所在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況的介紹;(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檢視的工程內容和檔案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迴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諮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四)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四條評審完成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五條經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專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經過備案的專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頒發證書和標誌,並公告。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專案,將不予審定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規範使用證書和標誌,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頒發,並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扣其評價標識:

(一)建築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識(掛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被暫扣評價標識的建築物和有關單位,經整改後,由省綠標辦核實,符合要求的,發還其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築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二十一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存在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綠標辦」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準》、《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型別建築,可參照本細則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省綠標辦」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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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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