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修訂稿

2021-05-31 22:45:46 字數 3908 閱讀 4942

關於印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等檔案的通知

資訊發布:搜地網路政策法規發布時間:2008-10-14

建科綜[2008]61號

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對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管理,根據原建設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我中心修訂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並編制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2、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修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2年。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 ,並成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綠標辦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提供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援。

第五條 。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組織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工作,並將評價標識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綠標辦備案,接受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聘請工作經驗豐富、。

第七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並將委員會名單報綠標辦備案。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負責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工作。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時,各專業至少有1名綠標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八條綠標辦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上發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綠標辦或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進行專業評價及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並公布獲得星級的專案。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十一條綠標辦和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每年不定期、分批開展評價標識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綠標辦負責監製,統一編號,並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證書和標誌(掛牌)應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制定地方實施細則,並報綠標辦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2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高評價標識評審質量,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組建並管理,主要負責對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供技術支援,並對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進行專題研討。

第三條專家委員會的組成:

一) 專家委員會分為規劃與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築物理七個專業組。

二)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七名(分別負責七個專業組)。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 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三) 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能夠積極參與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四)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開展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技術諮詢服務,為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二) 承擔評價標識評審工作;

三) 參與評價標識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檔案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式聘任:

一) 單位或個人推薦,本人願意,填寫《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綠標辦審核。

二) 綠標辦審核通過後,由綠標辦向受聘專家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聘用證書》。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一) 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聘期為2年。期滿後根據本人工作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聘。

二)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綠標辦籌措,主要用於專題研討、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 建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檔案,由綠標辦負責管理。

第八條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有關規定,積極協助綠標辦開展工作,維護評價標識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九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範評價標識的使用,維護評價標識的信譽和權威性,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包括證書和標誌(掛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僅有證書。

第三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四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用於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及其單位;未獲得評價標識的,不得使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負責統一製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並統一管理。

第六條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並監督使用;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頒發並監督使用。

第七條綠色建築的標誌(掛牌)應掛置在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建築的適宜位置,並妥善維護。

第八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證書不得複製,不得用於不實的宣傳報道。如發生此類現象應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收回標識,撤銷資格。

第九條撤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資格的建築及其單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證書和標誌(掛牌),並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收回。

第十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標識資訊如發生變更,持有者須於10日內向綠標辦或有關機構報告,說明情況,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修訂稿

附件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以下簡稱 標準 和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以下簡稱 技術細則 修訂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和 綠色建築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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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以下簡稱 標準 和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以下簡稱 技術細則 修訂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和 綠色建築評...

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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