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2021-06-11 15:08:05 字數 5510 閱讀 13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築等級評定的建築物,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願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綠色建築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 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管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專案。

第七條對審定的專案由建設部公布,並頒發證書和標誌。

第八條建設部委託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對申請的專案組織評審,建立並管理評審工作檔案,受理查詢事務。

第三章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十條評價標識的申請應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第十三條評價標識申請在通過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後,由組成的評審專家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審,並對通過評審的專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四條經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專案,由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專案,將不予進行審定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標識持有單位應規範使用證書和標誌,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築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一)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標識的建築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九條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建設部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可比照本辦法對其規劃設計進行評價。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型別建築,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修訂)》通知

建科綜[2008]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對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管理,根據原建設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我中心修訂了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並編制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2、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3、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

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1: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技術細則》),修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規劃設計部分)》,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2年。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依據《標準》、《技術細則》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補充說明(執行使用部分)》,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按照《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 ,並成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綠標辦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提供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援。

第五條 。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組織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工作,並將評價標識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綠標辦備案,接受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聘請工作經驗豐富、。

第七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並將委員會名單報綠標辦備案。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負責所轄地區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工作。

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時,各專業至少有1名綠標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八條綠標辦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上發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九條綠標辦或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進行專業評價及專家評審,評審完成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並公布獲得星級的專案。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向獲得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建築和單位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十一條綠標辦和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每年不定期、分批開展評價標識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綠標辦負責監製,統一編號,並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證書和標誌(掛牌)應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應根據本細則制定地方實施細則,並報綠標辦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2: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的作用,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高評價標識評審質量,根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組建並管理,主要負責對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評價工作提供技術支援,並對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進行專題研討。

第三條專家委員會的組成:

一) 專家委員會分為規劃與建築、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築物理七個專業組。

二)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七名(分別負責七個專業組)。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 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三) 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能夠積極參與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四)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開展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技術諮詢服務,為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二) 承擔評價標識評審工作;

三) 參與評價標識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檔案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式聘任:

一) 單位或個人推薦,本人願意,填寫《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綠標辦審核。

二) 綠標辦審核通過後,由綠標辦向受聘專家頒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聘用證書》。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一) 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聘期為2年。期滿後根據本人工作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聘。

二)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綠標辦籌措,主要用於專題研討、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 建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檔案,由綠標辦負責管理。

第八條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有關規定,積極協助綠標辦開展工作,維護評價標識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九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範評價標識的使用,維護評價標識的信譽和權威性,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包括證書和標誌(掛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僅有證書。

第三條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四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用於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及其單位;未獲得評價標識的,不得使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標辦)負責統一製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並統一管理。

第六條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並監督使用;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掛牌)由受委託的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頒發並監督使用。

第七條綠色建築的標誌(掛牌)應掛置在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建築的適宜位置,並妥善維護。

第八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證書不得複製,不得用於不實的宣傳報道。如發生此類現象應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收回標識,撤銷資格。

第九條撤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資格的建築及其單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證書和標誌(掛牌),並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收回。

第十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標識資訊如發生變更,持有者須於10日內向綠標辦或有關機構報告,說明情況,由綠標辦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綠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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