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5-14 13:35:15 字數 3701 閱讀 3244

關於印發《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建科[2012]64號

各市州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推動全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號)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甘肅省實際,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成立「甘肅省綠色建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簡稱「省綠標辦」)。「省綠標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教育處,負責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委託省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協會負責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日常工作。

同時按程式要求,成立了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並確定了甘肅省第一批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技術依託單位。

《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建設廳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建設廳。附件1:

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推動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號)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檔案精神,並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築等級評定的民用建築依據《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對建築物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評價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行分級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及三星級綠色建築的初審和上報工作。

第四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設計標識」;「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以下簡稱「執行標識」。

「設計標識」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民用建築,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對建築物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執行標識」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築,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對建築物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五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遵循自願、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

第六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成立「甘肅省綠色建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標辦」)。「省綠標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教育處,負責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委託省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協會負責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實行統一製作、統一管理。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和標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並監督使用。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案的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技術依託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從事綠色建築設計與研究的實力,具有進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所涉及專業的技術人員,副高階以上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於30%;

(二)科研類單位應擁有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或計量認證(cma)的實驗室及測評能力;

(三)設計類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第九條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成立,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凡參加專案諮詢的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評價標識本著自願的原則進行申報,由建築物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申請,設計、施工、監理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可共同參與申報。設計單位在取得業主授權後,可單獨申報「設計標識」。

(二)「設計標識」應在申請專案施工圖設計完成並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後一年內提交評價標識申請,「設計標識」證書有效期一年;「執行標識」應在申請專案通過專案竣工驗收備案並投入使用一年後提交評價標識申請,「執行標識」證書和標誌有效期三年,到期後複審延期。

(三)申請專案符合基本建設程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四)當擬選用的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沒有國家(行業)標準可依據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並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工程立項批件、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工程用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第十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對審核通過的專案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省綠標辦」。

第十三條 「省綠標辦」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後,從專家庫按不同專業隨機抽取7-9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專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應包括規劃和建築、採暖供熱、建築材料、節能檢測、節能技術與施工、給排水、智慧型與電氣、建築經濟等專業。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應組織核查小組對申報「執行標識」的專案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5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被核查專案所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派人協助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報單位介紹工程建設概況、質量、系統功能及運**況;

(二)核查小組查閱申報專案有關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申報專案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專案的評價意見;

(四)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依據國家及甘肅省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認可,並簽字確認後,方可確定專案獲得的星級。

第十六條評審完成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公示,公示期30天。對公示專案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在公示期內向「省綠標辦」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綠標辦」核查。

第十七條公示後符合要求的專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按規定辦理綠色建築評價證書、標誌,並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八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專家對取得標識的專案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專案的設計、建設及執行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督促整改,並及時上報「省綠標辦」。

第十九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規範使用證書和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由「省綠標辦」收回代管,經整改完畢,由「省綠標辦」組織複查,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標識:

(一)建築物執行時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時的指標不符的;

(二)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要求有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未進行整改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築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二十二條凡偽造、盜用、買賣和轉讓綠色建築標識或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關主管部門、日常管理機構、評審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以下簡稱 評價標識 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築等級評定的建築物,依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和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廣東建設資訊網作者 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 2011年08月22日 17 50 13 粵建科函 2011 5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城建委 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築...

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根據 北京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辦法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建科 2007 206號 和 關於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 建科 2009 109號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新建 改建 擴建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的 一 二星級綠色建築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