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2021-06-11 15:11:56 字數 4195 閱讀 8895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廣東建設資訊網作者:廣東省建築節能協會 2023年08月22日 17:50:13

粵建科函〔2011〕5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委),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築健康發展,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粵建科函〔2011〕5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委),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為規範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我省綠色建築健康發展,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和《關於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是依據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和《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建築物進行等級確認,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根據不同的評價階段,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兩類,其中:「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是對已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兩年;「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是對已竣工並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三年。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僅能申報「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

第四條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定、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建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選擇技術依託單位。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審工作和指導綠色建築評價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託的相關協會負責。

專家委員會的專家應具有本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比較豐富的綠色建築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熟悉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託相關協會具體負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推廣宣傳工作,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技術評審組織及日常相關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技術依託單位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條件,主要負責申請標識建築的綠色建築評估、能效測評和檢測工作。

第八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規範,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並取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二)申請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的專案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築總平面設計與建築設計、環境設計和施工等體現綠色建築特色,採用適合於綠色建築的技術、工藝與產品,施工質量、運營管理等具有較高的水平。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汙染、提高室內空氣質量與智慧型化系統建設等方面效果顯著。

(四)申請標識的建築擬選用的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可依據時,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審定。

第十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請單位應認真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真實、完整的書面申報資料,申報資料所有紙質件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具體提供以下書面申報資料和電子版:

(一)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1.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具專案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建築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綠色建築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等單位共同加具意見;

4.工程立項批復檔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影印件;

5.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6.建築專案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

7.建設專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二)綠色建築執行評價標識

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具專案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綠色建築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各建設參與單位共同加具意見;

3.工程專案審批檔案的影印件,包括立項批復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5.專案規劃、建築、暖通、景觀、給排水、電氣竣工圖和設計說明,工程中主要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6.專案執行管理資料,包括專案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記錄、物業管理服務中使用環保、節能材料的相關記錄、物業管理制度、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公共環境清潔管理制度等;

7.建築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一條受委託的相關協會負責受理評價標識的申報工作,並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返回《形式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專案,退回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形式審查合格的專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組應由5-9名專家單數組成,並不得與申報專案的相關單位有利害關係。評審專家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50378-2006)和《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申報資料、專業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經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未通過專家評審的專案,由受委託的相關協會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四條通過專家評審的專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廣東建設資訊**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專案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專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不予審定,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專案,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製作並頒發證書和標誌。

第十六條 。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受委託的相關協會負責對獲得標識的專案進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情況、設計與執行的相符性、專案的建設和運**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八條評審人員和核查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禁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委員或核查人員資格的處理,並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暫停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使用:

(一)建築物的個別指標(一項或二項)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評價標識被暫停使用的專案,如申報單位及時更正,滿足標識使用條件後,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可繼續使用標識。

第二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一)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或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被暫停使用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四)其工程質量安全或技術與產品存在重大問題或隱患;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評價標識被撤銷的專案,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二十一條證書和標識應按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撤銷標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型別建築,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以下簡稱 評價標識 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築等級評定的建築物,依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和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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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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