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廈門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2021-05-28 14:06:37 字數 2258 閱讀 1334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建科綜〔2008〕6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住宅與公共建築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開展本市範圍內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

第四條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願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廈門市土木建築學會受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委託,負責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建設與管理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在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與公共建築,可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經評審取得的各星級標識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已竣工並投入使用滿一年的住宅與公共建築,可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經評審取得的各星級標誌和證書,其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評價標識的申請由業主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八條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住宅與公共建築應當進行綠色建築專項施工圖設計,並通過施工圖審查,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建設程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住宅與公共建築除進行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外,還要求通過工程質量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違反相關規定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第九條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由廈門市土木建築學會接受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1、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2份;

2、綠色建築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2份;

3、綠色建築專案設計方案和圖紙;

4、綠色建築專項施工圖審查意見;

5、綠色建築自評估報告;

6、工程立項批文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7、所有申報材料的刻製光碟乙份。

(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1、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書一式2份;

2、工程專案施工設計圖、工程立項批件;

3、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

4、工程用材料、產品、裝置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5、自評估報告一式2份;

6、工程立項批文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7、所有申報材料的刻製光碟乙份。

第十條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組織綠色建築與節能委員會專家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專案進行評審,並對通過評審的專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案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提供書面材料。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專案,將不予審定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通過

一、二星級綠色建築評審並經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專案,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審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製作並頒發證書和標誌。

一、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築的評價標識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每年組織相關專家對獲得

一、二星和三星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和設計評價標識的專案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標識持有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證書和標誌。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 建築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 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三) 建築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三項以上不符的;

(四) 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

(五) 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六) 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七) 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出現以上(一)、(二)項情形的,暫停使用標識;出現以上(三)~(七)項情形的,撤銷使用標識。

一、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專案違反本規定時,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處理。

被撤銷標識的建築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十六條標識持有單位有違規情況的,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舉報。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工作,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以下簡稱 評價標識 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築等級評定的建築物,依據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和 綠色建築評價技術細則 試行 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申報書

申報書專案名稱 標識型別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編制 二 八年十月 填寫說明 1 申報書一律採用a4規格的紙列印,裝訂成冊,一式兩份,並提供電子文件 2 申報書封面的 專案名稱 應與施工許可證的 工程名稱 一致 3 申報書封面的 申報單位 名稱應與施工許可證的 建設單位 名稱...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範綠色建築的評價,推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綠色民用建築的評價。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 環境 資源 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節能 節地 節水 節材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