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21-10-01 16:10:39 字數 4433 閱讀 414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以下稱工業和資訊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管理機構在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並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

(二)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子信箱位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定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服務專案、業務覆蓋範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路結構、網路規模、網路建設計畫、網路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裝置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十)項規定的材料。對於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子信箱位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畫和技術方案。

(七)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資訊保安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對於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第十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資訊化部受理申請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的批准檔案和許可證書組成。

發證機關的批准檔案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年檢和違法記錄表等檔案。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的規定增加相應內容。

許可證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由工業和資訊化部依法另行制定。工業和資訊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局長簽發。

第十五條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人憑委託書領取。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六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七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准經營無線電通訊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八條獲准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要求,在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子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的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書附頁中載明。在乙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條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地區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二)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三)公司負責當地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的相應機構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章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15日內出具備案確認書,並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令第19號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已經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 吳基傳 二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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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受理編號 許可證號 增值電信業務 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申報單位全稱 加蓋公章 申辦電信業務種類 申報日期 201 年月日 廣東省通訊管理局編制 申請材料目錄 第一章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1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章網路技術方案 第四章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措施 第五章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和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