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辦法 製造業

2021-10-01 16:08:36 字數 2816 閱讀 495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製造行業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確保應徵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製造行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製造行業企業是指按照國標行業分類所指的企業。

第三條製造行業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應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製造業企業主要可分類為從事以下活動的企業:01 農副食品加工業   02 食品製造業   03 飲料製造業   04 菸草製品業   05 紡織業   06 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   07 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製品業   0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09 家具製造業   10 造紙及紙製品業   11 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複製   12 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   13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14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15 醫藥製造業   16 化學纖維製造業   17 橡膠製品業汽車製造18 塑料製品業   19 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20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21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22 金屬製品業   23 通用裝置製造業   24 專用裝置製造業   25 交通運輸裝置製造業   26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27 通訊裝置、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   28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   29 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30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加工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條對從事製造業的法人納稅人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對於非法人的分支機構納稅人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分支機構稅務登記進行管理,同時,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要及時進行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納入日常管理。

第六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對在我縣製造行業的企業提供的合同(協議)、財務會計帳簿、核算憑證等資料進行審核鑑定,鑑定其會計核算是否準確,提供的憑證是否合理、有效,並確定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

第七條在我縣範圍內從事製造行業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徵收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或核定徵收方式兩種方式。

第八條對賬證健全,能夠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和利潤的製造行業的企業,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查賬徵收的製造行業企業名單應報縣局政策法規股備案。

第九條對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在縣局政策法規股備案。

第三章徵收管理

第十條對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管理採取按月(季)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的管理辦法,對於重點稅源戶實行按月預繳,進行重點管理。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低於最低負擔率的納稅人,應實行警戒線預繳稅款。最低負擔率以省局下發的預警值為準。

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合計*100%

第十一條年度匯算清繳時,查賬徵收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核算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補。對企業年度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低於省局預警值的企業,一律列入疑點,進行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經評估或檢查認定企業帳證健全、能準確核算財務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及時辦理退庫;經評估或檢查認定帳證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確定為核定徵收。

第十二條對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按月(季)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按月(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根據當期取得的銷售收入(或列支的成本),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並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乙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第十四條年度匯算清繳。年度終了,核定徵收企業根據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和其它收入,計算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補。

第四章預警監控

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對製造行業的企業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的要求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要全面、及時、準確地採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資訊。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徵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要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採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資料橫向比較、歷史資料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對偏離預警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虧損企業要作為納稅評估的重點物件。預警值指標按照省、市局下發的確定。

第十六條對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後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的製造行業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深入了解其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密切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情況,同時,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第十七條經國稅稽查部門檢查,對於製造行業中的虧損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條件的,應將資訊反饋給縣級國稅機關稅政部門,稅政部門確認後應將在下一年度將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改為核定徵收;待符合查賬徵收條件後,經批准再按查賬徵收方式計徵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對連續兩年(含)以上發生虧損且無正當理由的製造行業企業,一律實行核定徵收方式計徵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要積極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涉稅事項的審計鑑證工作。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自願委託中介機構出具證明其虧損真實性的審計鑑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鑑證業務的監管力度,對出具虛假涉稅審計鑑證報告的中介機構,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建議取消其資格,在一定期限內不認可其出具的審計鑑證報告;對於導致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要嚴格按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涿鹿縣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單位嚴格按照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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