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辦法

2022-12-14 23:42:02 字數 4534 閱讀 1615

為更好貫徹落實省**魯政發[1995]101號文《關於加快建築業發展的決定》中有關改革我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精神和省**辦公廳魯政辦發[1995]77號文**省建委、省計委、省勞動廳、省建管局四部門關於改革山東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改革建築企業勞保費用提取辦法,是根據建築業的實際狀況,由過去施工企業按定額直接向建設單位取費,改為由建設單位按建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統一向建築行業主管部門繳納勞保費用的一種行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建築企業實行勞保費用行業提取管理,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統籌的補充。實行這種辦法後,各類建安企業仍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統籌。第三條勞保費用的提取標準

按省**魯政辦發[1995]77號文規定,各類建設工程全省統一按建安工程總造價的2.6%計取勞保費用。

第四條勞保費用行業提取的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維修專案和建築安裝、裝飾裝潢、樁基礎、古建築、單獨機械土石方、構件製作安裝工程等,不分隸屬關係、所有制形式及資金**,均應按省**規定的標準和方法,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築行業主管部門繳納勞保費用。本辦法未包括的工程專案,按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收取勞保費用的部門是專門設立的各級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結構(以下簡稱行業管理結構)。

第五條勞保費用的提取辦法(一)勞保費用採取開工前預繳,竣工後結算的辦法。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工程開工報告、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然後憑行業管理機構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勞保費用專用收款票據領取《施工許可證》,領取後到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加蓋「勞保費用已繳」印章,已備檢查。

(二)建設專案工期在二年以內的勞保費用,原則上一次預繳。對於投資額較大,工期較長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在徵得市、地行業管理機構同意,並簽訂《建設工程勞保費用繳納合同書》後,可分段繳納。首次預繳勞保費用不能少於應繳總額的50%。

對沒有繳納勞保費用的建設專案,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招投標管理部門不予招投標,合同鑑證部門不辦鑑證,質監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建築企業應拒絕施工。

(三)在建築企業中實行勞保費用預收聯絡單制度。預收聯絡單是行業管理結構掌握在建工程和撥付施工企業勞保費的主要依據。此單由省統一制發,市地、縣(市)行業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凡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建安企業,均應執行。

第六條勞保費用是確保離退休職工生活穩定的基本資金**,必須不折不扣的繳納。各級**及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也不能以減免勞保費用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對擅自開工及有意瞞繳少繳,擴大專案提高標準不補繳或者拒繳勞保費的建設單位,要視其情況,認真查實,除按規定補繳外,並按省**77號文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報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並處以應繳額20%的罰款(罰款上繳財政、補繳款及滯納金及時存入勞保費專戶)

第七條勞保費用是建安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在確定工程造價時,仍按《山東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計價程式計算,並計入造價內。施工單位統計產值時,應列入總產值。

甲方與乙方辦理工程財務結算時,應扣除該項費用。第八條勞保費用的提取執行時間

按照省**魯政辦發[1995]77號文規定,從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由於已開工工程中間結算有一定困難,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開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辦法執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後新開工專案,均按77號文規定時間執行。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專案(含續建、跨年度工程專案)一律按77號文規定的時間和標準計算勞保費用。

第九條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專案勞保費用撥付補貼專案,包括建築企業依照法律和當地人民**有關規定應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死亡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因工致殘人員退休後的護理費和死亡後供養親屬的撫卹費;

按規定在勞保**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費用。第十條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物件和條件

各級行業管理機構要按照「管理、取費、撥付」相一致的原則,從嚴掌握。勞保費用撥付補貼的物件和條件是:

(一)經建設主管部門資質審查,確定了資質等級,並取得了資格證書的企業;

(二)企業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並實行了勞動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制度;(三)企業按行業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了登記管理認可手續。第十一條勞保費用撥付標準

勞保費用實行行業提取管理後,目前起步階段,主要通過撥付加補貼的方式。即暫按2023年《山東省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勞保**取費標準並依據企業性質、資質等級、完成產值和工程進度等,分別撥付給建安企業。

(一)國有建安企業(六十年代初國營企業,現改為集體按國營管理的企業由市、地核查報省審定)撥付後如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生活費仍達不到當地最低保證數,企業可向當地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補貼。其補貼數額由各市地行業管理機構每年(或半年)一次彙總審查後,報省行業管理辦公室審批。部屬、省屬企業勞保費用的撥付管理均由企業所在地行業管理機構辦理。

(二)縣級集體建安企業,已建立健全並實行了勞保制度和社會統籌制度的,市地可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參照對國有企業標準撥付。

(三)其它未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和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建安企業,由行業管理機構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視企業離退休人員情況按實際收取額的20%以內撥付企業包乾使用;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後,可適當提高撥付比例,其具體標準和方法由市地制定,報省批准後執行。(四)省內跨地區施工企業勞保費的撥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機構按本條(一)、(二)、(三)項標準直接撥付企業。

(五)省外進魯施工企業勞保費的撥付均由市地行業管理機構按其施工專案所收取勞保費用的一定比例返還。

(六)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專案,其勞保費用由收取費用的行業管理機構按分包單位具體情況和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計算撥給總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得的勞保費由總包單位劃撥。第十二條勞保費用撥付的方法和時間

各級勞保費用行業管理機構,要按撥付標準及時給建安企業撥付勞保費用,一般應每季撥付一次,除企業提出要求外,不得滯後撥付。否則造成不良後果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撥付額度按下列方法計算撥付:

(一)屬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企業包乾使用,即基礎工程完工時撥付20%,主體封頂時撥付40%,竣工交驗時撥付30%,竣工結算時全部結清,多退少補。

(二)屬跨年度工程的,根據工程進度每季撥一次,工程進度由企業申報,當地行業管理機構核准。第十三條勞保費用的管理

勞保費用是離退休職工的血汗錢、生命錢,各級行業勞保費用管理機構,要嚴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時收取,按時撥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則要按違反財經紀律懲處,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一)勞保費用行業管理按照「三極管理、兩級核算,統一標準、分別提取,統收撥付、適當積累,平衡調劑,略有節餘」的原則進行,並在全省各級行業管理機構實行「五統一」制度,即「統一機構設定」、「統一費用專戶」、「統一收費票據」、「統一會計核算」和「統一管理經費的撥付管理」制度。(二)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在銀行開立「建築企業職工勞保費用」專戶和「銀行存款」帳戶,專項儲存勞保費用和經費核算。勞保費用根據***國發[1991]33號檔案規定,其勞保費和管理費均不計徵稅費,「勞保費」專戶存款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存款利率及實存期限計算,併入勞保費專戶。

(三)縣及開發區勞保費專戶由市地統一確定設定,勞保費專戶的支出只限於支付勞保費用和上解上級規定費用。

第十四條建立調劑周轉金

為確保行業勞保費用改革制度順利執行,本著「促進徵收、節約使用,略有積累、以豐補欠、調劑餘

缺」的原則,建立調劑周轉金。各市、地管理機構,應於每月10號前將上月實際收取額的7%,上解省管理機構,作為全省調劑周轉金及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第十五條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工作經費

(一)根據省**魯政辦發[1995]77號檔案的規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東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全省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在省建管局辦公,具體負責全省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設行業勞保費用管理辦公室,依據全省關於勞保費用的管理辦法和具體規定,提出本地區的貫徹實施意見,負責本地區勞保費用的審查、收取、結算、上解和下撥工作。(三)縣級市設行業勞保費用管理站,在市、地行業勞保管理機構授權範圍內負責本市勞保費的收取、撥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撥付方案,須報經市、地行業管理辦批准。

(四)行政縣及開發區由市地視情況設行業勞保費用收費管理站,負責本縣勞保費用的收取和管理,**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的撥付工作。

各級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應於年初向省申報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經省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審查,財政廳批准後(基建專案、大型固定資產要專項呈文上報),由省行業管理機構撥入市地行業管理機構。年度計畫下達後,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勞保費用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行業勞保費用的收取、管理、撥付、調劑;(二)負責對企業勞保費用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編報勞保費用收支報表、工作經費預決算並及時報告;(四)負責向上級和本地行業管理委員會定期匯報管理和工作情況;(五)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勞保費用。

第十七條行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所需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表冊、憑證等由省統一制發。第十八條《行業勞保費用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由省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發。

第十九條勞保費用實行行業提取管理後,企業離退休、退職職工的費用發放、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問題,在執行中由省以補充規定通知。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行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各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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