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1-10-01 13:43:25 字數 5238 閱讀 13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出租、安裝(含拆卸)、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物料提公升機等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

第三條省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產權單位」)和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產權、安裝、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全面負責。

產權、安裝、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建築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產權、安裝和使用單位應當對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

第六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作業的安裝拆卸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和起重司索訊號工,必須接受專門培訓,並經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建築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子信箱,受理對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安裝、使用和檢驗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章建築起重機械的購置和出租

第八條產權單位購置的建築起重機械,必須為依法取得國家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對未實行製造許可的建築起重機械產品,必須通過省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鑑定或備案後,方可購置。

購置進口建築起重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購置舊建築起重機械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有近兩年裝置完整執行記錄和維修、改造等技術資料。

第一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五) 達到國家規定出廠年限,未進行安全評估和經評估不宜繼續使用的;

(六)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進行改造的;

(七)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八)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裝置的。

第一十一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起重機械淘汰報廢制度。凡有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

第一十二條出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具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第一十三條提倡產權單位取得建築工程管理部門頒發的起重裝置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配備建築起重機械司機,負責本單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操作駕駛。

第一十四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一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裝置進行校驗和標定。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前,產權單位應當對整機進行維護保養,對其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出租的,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租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第一十六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六)(七)項和第二款規定的資料;

(二)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三) 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 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 安全裝置的校驗和標定資料;

(六) 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七) 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八) 累計運轉記錄。

第三章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

第一十七條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

(二) 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三) 企業崗位安全責任制、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 與起重機械有關的管理、檢驗、維護保養人員情況;

(五) 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六) 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監督檢驗證明(未實行製造許可的,提供省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鑑定證明或備案證明)和產品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檔案;

(七) 購銷合同或發票;

(八) 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達到國家和省規定使用期限的,應提供評估報告;出租的裝置,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進口的裝置,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檔案。

在用裝置,還應提供本辦法第十六條(五)至(七)項規定的資料。

第一十八條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予備案。

第一十九條予以報廢的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第四章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

第二十條 ,並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

第二十一條安裝單位應當配備與所從事的安裝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土建、機械、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和建築起重司索訊號工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安裝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檢驗手段與儀器裝置。

嚴禁臨時拼湊人員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 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築起重機械效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核,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 專業技術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除錯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二十六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 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 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 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四) 自檢合格證明;

(五) 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六) 安裝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築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安裝單位應當將上述(二)(三)(四)項資料提供給使用單位。

第二十七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列入特種裝置目錄的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 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 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 設定相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裝置管理人員;

(五) 指定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 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校驗、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校驗、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檔案,記錄本次裝置使用情況。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技術資料;

(二) 建築機械裝置安裝後,驗收資料和檢驗資料;

(三) 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校驗記錄;

(四) 建築起重機械的台班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建築起重機械拆除後,使用單位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產權單位。

第三十二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應當由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公升的,由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三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 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裝置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 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

(三) 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 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 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 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 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 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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