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iucek海南經濟特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2021-10-01 13:43:25 字數 2185 閱讀 6239

第三章標準的實施

第十五條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標準的實施。

第十六條凡不符合下列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

(二)產品標籤、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已採用的合法標準。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按合同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標籤或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產品名稱、執行標準編號、生產日期(批號)、企業名稱及位址等基本內容。產品標籤、使用說明書等標識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技術和裝置,應當接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審查,保證符合標準化要求,並應當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九條企業生產國家實施強制監督管理的安全認證產品的,其產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認證標準,並取得****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的公共資訊圖形符號,並應當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四章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經濟特區推行地方標準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可以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實施規則。

第二十二條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消費者反映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突出問題的商品,應當及時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檢查者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制定、實施標準活動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制定、實施標準的檔案、資料;

(三)封存、扣押違法標識、包裝物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及無標準的產品;

(四)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現場處罰。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標準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為有關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標準化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沒收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無合法標準產品的;

(二)銷售無合法標準產品的;

(三)雖有合法標準,但不按合法標準組織生產和驗收的;

(四)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未按規定備案登記的;

(五)研製、開發新產品、改造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技術和裝置,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六)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七)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八)沒有按規定設定公共資訊圖形符號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產品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誌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上述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以及收**賂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海南經濟特區以外的本省其他地區的標準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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