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條例

2023-01-20 20:42:04 字數 4777 閱讀 7550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條例(2023年修正)

發布時間:2013-02-19 **: [內容糾錯] 【字型:大中小】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〇四號)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3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控制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專案的設立、建設和驗收遵循環境優先、汙染物排放總量逐步削減、公眾參與和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專案應當按照發展迴圈經濟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節約使用資源,促進廢棄物迴圈利用,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專案設立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工業、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特區環境保護需要,制定並發布建設專案產業導向目錄,保障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對前款產業導向目錄中涉及環境保護的禁止專案和限制專案制定補充目錄。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實現汙染物排放總量逐年減少的目標。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建設專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九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前,國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制定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技術規範,依照有關規定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承擔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一條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體現迴圈經濟的要求,對建設專案和相關產品、產業所可能形成的迴圈產業鏈進行分析和評價。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對建設專案使用的主要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和材料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價,並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替代方案或者紓緩措施。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同時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設立檔案或者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開發類建設專案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前期計畫書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拍賣所得土地,應當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屬於下列專案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技術評估:

(一)依法應當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案;

(二)本市首例專案;

(三)在聽證、論證過程中意見分歧較大的專案。

技術評估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對環境影響因素多、技術複雜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建設專案,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估。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不得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反有關環境保**律、法規的規定;

(二)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產業政策;

(三)選址位於生態控制線以內(公共基礎設施專案除外);

(四)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表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超過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廢棄物迴圈利用的原則,制訂專門的建築廢棄物**、利用和處理方案,並在專案開工之前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出租或者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於禁止建設的專案;不得將產生汙染的設施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無相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專案建設

第十九條對環境有影響的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決定的要求,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環境保護設施包括:

(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粉塵、煙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雜訊、振動、電磁輻射等汙染的防治設施;

(二)汙染物排放計量儀器和監測取樣裝置;

(三)汙染源**監測裝置和汙染防治設施執行監控裝置;

(四)各類環境保護標識;

(五)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裝置、裝置和設施。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所列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的工程技術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估。

經評估的工程技術方案應當在專案開工前報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經備案的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要求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的專案,應當配套安裝汙染防治設施執行監控裝置。

產生廢水、廢氣、危險廢物等汙染物的重點汙染源,建設單位應當安裝汙染源**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部門的傳輸網路相連線,其監測資料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重點汙染源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可以聯合其他單位建設汙染物集中處理設施,或者將汙染物委託具有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

參加汙染物集中處理的單位應當簽訂有關治理合同,明確汙染防治責任。未明確汙染防治責任的,由環境汙染防治保護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承擔汙染防治責任。

第二十三條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專案施工過程中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以及生態破壞措施的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施工進行現場檢查。

建設專案工程環境監理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專案驗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專案主體工程投入生產、經營、使用前,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投入試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組織環境保護設施投入試執行前檢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通過驗收:

(一)專案的生產能力在試執行期達到設計能力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排汙管網、排汙口、監測監控裝置的設定符合相關要求;

(三)通過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投入試執行檢查;

(四)試執行期汙染排放監測合格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汙染物排放量不超過批准量百分之二十;

(六)採用的工藝、技術和原材料以及廢棄物**利用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階段建設的專案,或者在試執行期內生產能力未達到前款要求的專案,可以分階段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給竣工驗收證明;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停止試執行,限期整改。

建設單位憑前款竣工驗收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申領汙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汙染源,汙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沒有委託專業機構代為執行環境保護設施或者代為處理汙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直接指定專業機構代為執行或者處理。相關費用由汙染物產生單位支付;也可以由環境保護部門先行墊付,再由汙染物產生單位償付。

前款汙染物排放單位,已經委託專業機構代為執行保護設施或者代為處理汙染物,汙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消除汙染、恢復原狀。逾期未完成消除汙染、恢復原狀的,以及不能及時確認責任單位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其他單位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的費用由汙染物產生單位支付;也可以由環境保護部門先行墊付,再由汙染物產生單位償付。

第二十九條實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回顧評價制度。

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正式投入生產期滿一年以上的專案,市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環境影響回顧評價。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公眾參與

第三十條公眾對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建設單位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建設專案相關資訊,認真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公眾公告下列資訊:

(一)建設專案的名稱及概要;

(二)建設單位的名稱和****;

(三)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式和主要工作內容;

(五)徵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和方式。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發布資訊:

(一)在建設專案所在地的公共**上發布公告;

(二)免費發放包含建設專案有關資訊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眾知曉的資訊公告方式。

第三十三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採取問卷調查、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編制公眾參與篇章,並製作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

按照規定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的建設專案,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或者沒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的,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認真考慮公眾意見,並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其工作**或者以其他便利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以及公眾反映意見的方式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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