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工料測量條例》
(草案稿)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計價標準與**資訊 3
第三章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4
第四章工程造價審查 8
第五章合同管理 11
第一節一般規定 11
第二節施工合同管理 12
第六章從業管理 14
第七章法律責任 16
第八章附則 21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工料測量活動包括建設工程投資、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諮詢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修繕工程、拆除工程等。
前款所稱全生命週期成本是指建設專案從決策、設計、建造到使用、維修、拆除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總和。
發改、財政、交通、審計等部門以及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工料測量管理。
(一)擬訂建設工程計價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並發布建設工程計價標準、工期標準和合同示範文字,發布人工、材料、機械台班**資訊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
(三)實施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監督合同履行,調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四)對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標控制價、預算、工程變更、結算進行審查或備案;
(五)對從事建設工程工料測量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從業資格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區造價管理機構在市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按照建設專案管理許可權履行前款第(三)至(五)項職能。
前款所稱計價標準包括計價規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估算指標、概算定額、消耗量定額等。
編制計價標準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的要求。
鼓勵建設工程施工、工料測量諮詢等單位編制企業消耗量定額。
軟體開發企業使用計價標準資料庫及計價軟體資料交換規範進行計價軟體開發和銷售的,應當經市造價管理機構批准;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對計價標準資料庫及計價軟體資料交換規範進行篡改。
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資訊是編制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進行材料調差的依據。造價資訊是編審造價成果檔案的基礎。
造價資訊的發布採取刊物定期發布與網上適時發布相結合的形式。
(一)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方案、建設工期、計價規程、估算指標及建設期間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等編制。
(二)設計概算應當根據設計檔案、投資估算、計價規程、概算定額等編制。
(三)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設計檔案、設計概算、施工現場條件、計價規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消耗量定額、人工、材料、機械台班**資訊等編制。
違反前款規定的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發改部門不予辦理專案立項或備案。
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招標手續。
(一)採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施工圖預算、招標檔案、工期標準確定,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施工圖預算。
(二)採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招標,並提供初步設計檔案的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設計概算、招標檔案、工期標準確定,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設計概算。
商務標清標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後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在收到變更通知後14日內承包人未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發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調集成同價款和調整金額,並在發出變更通知28日內向承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報告。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在收到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施工合同對於竣工結算的編制依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參照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計價標準確定竣工結算價款。
在竣工驗收合格後28日內,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告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的,發包人有權依據已有資料編制並確定竣工結算價款,並以此作為支付依據。承包人不予接受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辦理竣工結算手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報送市(區)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二)財政性投資工程報送**審計機構或造價管理機構審查。
同一造價成果檔案應當報送乙個審查機構審查,不得報送多個審查機構。
**審計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造價成果檔案審查結果資訊共享和通報制度。
工程未完工,發承包雙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或有關規定辦理中途結算,屬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審查機構審查。
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情形確定的竣工結算,審查機構不接受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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