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2022-11-25 20:12:10 字數 4690 閱讀 9388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

20120918(頒布時間)

20120713(實施時間)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排氣汙染防治

第三章排氣汙染檢測

第四章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修正,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內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內燃機驅動或者牽引的機動車輛,但鐵路機車除外。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汙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系統向大氣排放和蒸發各種汙染物所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機動車排氣汙染超過規定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條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汙染定期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以下簡稱市**)制定。

第五條市**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援和推廣使用優質車用燃油和清潔車用能源。

第六條市**根據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需要,發布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和在用機動車高排放車型目錄,對在特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實施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市**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使用特定環保分類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排氣汙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市**制定。

第七條市**應當改善道路交通狀況,發展公共運輸體系,控制機動車排氣汙染總量。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對同級有關管理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資料資訊傳輸系統及共享資料庫,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定期聯絡協調制度。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汙染監測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和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汙染監測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二章排氣汙染防治

第十條製造、改裝、組裝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的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納入產品質量管理內容,配置必要的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裝置,產品經排氣汙染檢測合格後方可出廠。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將出廠機動車的排氣汙染檢測情況報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購買未列入環保車型目錄機動車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購買不符合市**規定的排氣汙染標準的城市公交及道路客運機動車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手續。

購買車用發動機用於客運車輛的,應當符合前款之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汙染防治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檢測合格,並按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週期檢定;

(二)嚴格按照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使維修後的機動車排氣汙染穩定達到規定的標準,並提供相應的維修服務質量保證;

(三)對大修、發動機總成維修及排氣汙染防治專項維修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排氣汙染檢測,符合規定標準的方可出廠;

(四)對大修、發動機總成維修及排氣汙染防治專項維修的機動車號牌、維修專案及維修情況進行記錄,並通過資料傳輸網路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時傳輸、備份維修記錄。

第十三條銷售車用燃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示油品質量標準。銷售車用燃油應當加入清淨劑,並保證清淨效果達到規定的標準。

禁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油及其清淨劑。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對車用燃油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城市公交及道路客運企業應當按市**有關規定使用清潔車用燃料。

第十五條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做好機動車的保養、定期檢測和維護,保持機動車曲軸箱強制通風裝置、燃油蒸發控制裝置的正常功效,避免裝置失效造成機動車排氣汙染超過規定標準。

第十六條抽檢、路檢或者定期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排氣汙染防治強制維護,取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維護單位出具的排氣汙染防治維護合格憑證,並進行排氣汙染複檢。

第十七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有關規定,對維修或者改造後排氣汙染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

列入在用機動車高排放車型目錄的機動車到達報廢年限後不得繼續使用。

排氣汙染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車不得進入舊車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章排氣汙染檢測

第十八條 。檢測合格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發放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由市環境保護部門統一製作,不得轉讓、轉借、塗改、偽造。不得使用過期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狀況進行檢測,對製造、維修出廠及銷售環節的機動車排氣汙染狀況應當進行監督抽檢。

第二十條 。

在道路上行駛的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汙染物的機動車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託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對機動車排氣汙染狀況進行定期檢測:

(一)具備經過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定期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裝置;

(二)具備環境保護部門考核合格的檢測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排氣汙染檢測方法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

(二)檢測使用的儀器、裝置,應當按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計量機構申請週期檢定;

(三)與市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監控與資料傳送網路,並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單位的檢測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收取檢測費。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進行路檢、抽檢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汙染超標行為向環境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超標舉報聯合處理制度。舉報者要求反饋舉報處理結果的,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聘任環保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監督。

環保社會監督員上崗前,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進行法律和環保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七條環保社會監督員對行駛中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機動車,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舉報,同時填寫《黑煙車輛報告單》。

環境保護部門在接到《黑煙車輛報告單》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發出《機動車排氣檢測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收到《機動車排氣檢測通知書》後七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檢測單位進行排氣汙染檢測,檢測單位應當將檢測結果報環境保護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製造、改裝、組裝的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產品經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的,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機動車或者車用發動機每台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在車用燃油中加入清淨劑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車用燃油及其清淨劑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市**有關規定使用清潔燃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汙染防治強制維護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機動車,責令進行強制維護,並按機動車每台處以二千元罰款,強制維護費用由機動車所有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排氣汙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區域。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三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排氣汙染定期檢測或者定期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機動車每台處以一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或者過期的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機動車每台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用機動車在停放地經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按機動車每台處以五百元罰款。

城市公交及道路客運機動車線路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十的,環境保護部門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可以對線路經營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暫扣檢測不合格機動車營運證。

第三十七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汙染超標、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見汙染物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機動車或者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並按機動車每台處以五百元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 以下簡稱特區 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 一 在特區註冊的企業 二 與員工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國...

深圳經濟特區房產抵押貸款合約 官方範本

立約人 以下簡稱承押人 及 以下簡稱抵押人 抵押人資料詳見附表一 於一九 年 月 日簽訂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 以下簡稱合約 承押人於即日向抵押人貸予港幣 以下簡稱該筆貸款 並已簽署欠單乙份。抵押人願意將附表二所列之房產 以下簡稱該房產 抵押給承押人,賦予承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合約全部條款。...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深圳經濟特區 以下簡稱特區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以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社...